雪花新聞

合同無效!北京首例“比特幣挖礦案”二審維持原判

原標題:合同無效!北京首例“比特幣挖礦案”二審維持原判

記者|張曉雲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比特幣“挖礦”合同糾紛二審案件。據悉,該案系北京法院首例認定比特幣“挖礦”合同無效案。

北京三中院認爲,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危害人民羣衆財產安全和國家金融安全,以電力資源、碳排放量爲代價的“挖礦”行爲,與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碳達峯、碳中和目標相悖,與公共利益相悖,認定“挖礦”合同無效。

2019年5月,豐復久信公司與中研智創公司簽訂《計算機設備採購合同》《服務合同書》《雲數據服務器託管及數據增值服務協議》,約定豐復久信公司委託中研智創公司採購、管理微型存儲空間服務器(即“礦機”)、提供比特幣“挖礦”的數據增值服務並支付增值服務收益,豐復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創公司支付管理費用。

合同簽訂後,豐復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創公司支付1000萬元人民幣,中研智創公司購買了“礦機”,並與第三方公司簽訂委託合同,“礦機”在四川省涼山州木裏縣水洛鄉、沙灣鄉的“礦場”運行。

合同簽訂後,中研智創公司向豐復久信公司支付18.3463個比特幣作爲數據增值收益,此後未再支付任何收益。豐復久信公司多次催要無果,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中研智創公司交付278.1654976個比特幣,同時賠償服務到期後佔用微型存儲空間服務器的損失。

一審法院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爲,“挖礦”協議因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屬無效,判決駁回豐復久信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豐復久信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北京三中院認爲,比特幣及相關經濟活動新型、複雜,我國監管機構對比特幣生產、交易等方面的監管措施建立在對其客觀認識的基礎上,並不斷完善。對合同效力的認定,應建立在當下對挖礦活動的客觀認識的基礎上。

北京三中院認爲,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擾亂經濟金融秩序,滋生賭博、非法集資、詐騙、傳銷、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人民羣衆財產安全和國家金融安全。以電力資源、碳排放量爲代價的“挖礦”行爲,與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碳達峯、碳中和目標相悖,與公共利益相悖。

北京三中院表示,相關部門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認定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有利於保障我國發展利益和金融安全。從“挖礦”行爲的高能耗以及比特幣交易活動對國家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的影響來看,涉案合同應爲無效。雙方作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主體,既應遵守市場經濟規則,亦應承擔起相應的社會責任,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可持續發展。

此外,此前該案件一審宣判後,朝陽法院向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送司法建議,反饋案件中涉及的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線索,建議有關部門進行清理整治。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肖颯律師團隊表示,在認定“挖礦”合同無效的邏輯上,該案一、二審判決秉持了相同的邏輯思路。即“挖礦”合同無效的理由是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進而違背公序良俗,從而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的規定認定該合同無效。

肖颯團隊表示,“挖礦”合同之所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是因爲有兩方面原因:

一是比特幣交易活動對國家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的影響惡劣。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屬於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的範疇,而在我國,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中炒作行爲盛行,有極其惡劣的影響,其擾亂經濟金融秩序,滋生賭博、非法集資、詐騙、傳銷、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人民羣衆財產安全和國家金融安全。

二是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屬於高能耗活動。以電力資源、碳排放量爲代價的“挖礦”行爲,與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碳達峯、碳中和目標相悖,與公共利益相悖。因此,基於上述兩個原因,出於保護我國人民羣衆財產安全和國家金融安全以及環境資源有關的公共利益的考慮,應當認定“挖礦”合同無效。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