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7月15日晚间发文原则同意易安财险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易安财险官网连发多则公告,涉及保单债权人权益、存量保险合同继续履行、破产重整申请等。

根据披露,6月29日,中国银保监会批复同意易安财险破产重整。7月8日,易安财险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7月15日,北京金融法院依法裁定受理易安财险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易安财险清算组担任管理人。自2022年7月15日起,易安财险依法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并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后续工作。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以2022年3月31日为基准日的《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中资产负债表显示,易安财险资产总计334741088.88元,负债合计461918737.24元,股东(或所有者)权益合计-127177648.36元,账面资产小于负债。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以2022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的《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重整涉及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显示,易安财险总资产评估价值为33815.74万元,总负债评估价值为46191.87万元,净资产评估价值为-12376.13万元。易安财险经评估后的净资产评估价值较账面价值增值341.64万元,但仍处于资不抵债状态。

北京金融法院称,易安财险主张其作为四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之一,具有管理结构扁平、轻资产运营等优势;同时易安财险自身资产负债体量不大,有望通过有限投资改善偿付能力。综上,易安财险具有一定的重整价值和挽救可能,其提出的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受理。

易安财险管理人在该公司官网公告中表示,为保护易安财险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对易安财险后续经营、客户服务产生不利影响,管理人将尽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易安财险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对于截至重整受理日尚未到期且仍需履行剩余期限保险责任的保险合同,管理人将依法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继续履行,该部分保单持有人无需申报债权,且保险合同权益不受易安财险重整的影响。

在易安财险官网上,还有一则有关保单债权人权益的公告,落款人为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告称,为充分保障易安财险保单持有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以易安财险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合同,以下情形需向管理人申报债权:(1)重整受理日前已到期的保单,已发生保险事故,但保险人尚未完成赔付的;(2)重整受理日前未到期的保单,已发生保险事故且保险人完成本次赔付后保险责任即终止的;(3)重整受理日前或重整期间,投保人申请退保且保险人尚未退还保险费的。

公告还指出,为简化债权申报程序,充分保障保单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上述保单持有人(统称为“保单债权人”)授权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代为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保单债权人如不同意授权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代为行使上述权利,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债权申报截止日前通过电话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并以债权人的身份直接参与易安财险重整程序,包括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等,债权申报流程参考北京金融法院发布的债权申报公告。异议期届满后,无异议的保单债权人视为授权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代为行使相关权利,无须另行出具授权委托文件。

重整受理日前已发生保险事故的,请保单持有人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证明和资料,保险人将及时作出核定。已经通知和提交的,无需重复。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将根据核定结果代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官网简介显示,易安财险是应国家“互联网+”战略浪潮,经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国内四家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之一,2016年2月16日获批开业,注册资本金10亿元,注册地为深圳市。

在股东方面,易安财险共有7名股东,分别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5%)、深圳光汇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5%)、西藏晟新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4%)、北京富邦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股14%)、北京恒屹鑫源科技有限公司(持股14%)、山东达能工贸有限公司(持股14%)、深圳锦久辰商贸有限公司(持股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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