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上海漢兆實業擅自在商業促銷推文中使用冬奧相關標誌和用語被罰

中國網財經7月29日訊 (記者 鍾文鑫)據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消息,上海漢兆實業有限公司在擅自在商業促銷推文中使用北京冬奧會圖形標誌、“冬奧會”、“北京2022年冬奧會”等相關標誌和用語。被上海市楊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爲,並罰款2000元。

處罰決定書顯示,當事人上海漢兆實業有限公司爲微信公衆號“東方團購中心”的經營者。2022年1月25日—2月15日期間,當事人在未經奧林匹克標誌所有人“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和中國境內申請承辦奧林匹克運動會的機構、在中國境內舉辦的奧林匹克運動會的組織機構”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在商業促銷推文中使用北京冬奧會圖形標誌、“冬奧會”、“北京2022年冬奧會”等相關標誌和用語。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第294號公告《關於對奧林匹克標誌和殘奧會標誌實施保護的公告》,北京冬奧會圖形標誌(第A000001號)、“冬奧會”(第A000003號)、“北京2022年冬奧會”(第A000005號)專有權歸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和中國境內申請承辦奧林匹克運動會的機構、在中國境內舉辦的奧林匹克運動會的組織機構所有,有效期自2019 年2 月13 日起10 年。案發後,當事人及時改正了違法行爲,當事人無違法所得。

當事人的上述行爲違反了《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第四條第二款:“未經奧林匹克標誌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爲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誌。”,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本條例所稱爲商業目的使用,是指以營利爲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奧林匹克標誌:……(三)將奧林匹克標誌用於廣告宣傳、商業展覽、營業性演出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的規定。

根據《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上海市楊浦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爲,並罰款2000元。

天眼查顯示,上海漢兆實業有限公司成立於2006年3月14日,註冊資本2000萬元。法定代表人爲伏澤誠。百度百科顯示,上海漢兆實業有限公司旗下東方團購中心於2005年11月在上海成立,東方團購中心是一家爲企事業單位提供日常用品團購服務的大型專業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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