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利用火幣APP、微信等幫轉千萬柬埔寨賭博資金,多人因幫信罪獲刑|局外人

一夥人組團用銀行卡、微信賬號、虛擬貨幣APP等幫助他人線上轉移非法所得,卻踩到刑事犯罪的“紅線”。近日,裁判文書網上披露了一則與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以下簡稱“幫信罪”)有關的刑事判決書。

2021年3月,劉某接到朋友管某的電話,管某表示,他從一位朋友處得知,一名叫彭某的人有大量柬埔寨賭博資金需要轉移,幫他轉移資金可以獲得提成。

彭某表示,完成這個工作,需要提供銀行卡,並繳納5萬塊押金,待資金轉入銀行卡後先提現至微信賬號,然後在“火幣”APP購買U幣(虛擬貨幣),按照交易總流水千分之六進行提成。

學會具體操作方法後,劉某、管某又聯繫了另外三位朋友,一起商量共同出資賺取佣金事宜,後成立了固定的團隊。

在此過程中,管某負責團隊日常管理運行,劉某負責技術支持,並協助收取佣金。其他人有的負責統計團隊及下線轉移資金數額,並給下線發放工資;有人負責收取上線發放的佣金;還有人在拉攏下線的同時幫助下線進行資金轉移操作。

2021年5月21日,劉某因涉嫌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西安市XX局長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西安長安區檢察院指控劉某等人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表示,管某團隊明知轉移資金爲違法犯罪所得,爲從中非法獲利,拉攏下線使用銀行卡、微信號、“火幣”APP,幫助上線彭某等轉移違法犯罪所得資金。

2021年3月6日至2021年4月18日期間,管某團隊幫助上線轉移資金1133萬元,從中非法獲利約6.79萬元。其中,管某使用自己的銀行卡、微信賬號、火幣賬號幫助上線轉移資金228.8萬元,劉某幫助上線轉移資金115萬元。

西安長安區法院認爲,被告人劉某爲牟取不法利益,向不法人員提供銀行卡,爲不法人員轉移賭博資金提供了便利,其行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告人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坦白,並自願認罪認罰、主動繳納罰金,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院判決劉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在另一份判決書中,劉某的團伙成員易某,同樣被法院判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並對其違法所得人民幣2525元依法予以追繳,追繳到案後上繳國庫。

幫信罪是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主要指行爲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爲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犯罪行爲,是電信網絡犯罪的重要“幫兇”。

7月2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文專門公佈了今年上半年幫信罪的相關數據。2022年上半年檢察機關起訴幫信罪6.4萬人。

最高檢表示,近年來,特別是2020年10月“斷卡”行動以來,幫信罪目前已成爲各類刑事犯罪中起訴人數排名第三的罪名(前兩位分別是危險駕駛罪、盜竊罪)。

涉案人員低齡化現象突出,30歲以下的佔64.8%,18至22歲的佔23.7%。同時,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民營企業尤其是科技公司收入較高者涉罪人數持續增加,犯罪行爲主要表現爲開發軟件、提供技術支持。最高檢表示,通信、金融等行業內部人員的涉案問題值得關注,他們違反“實名制”等規定大量辦理“兩卡”並非法出售、提供,成爲電信網絡犯罪主要的工具輸送渠道。

從辦理案件看,幫信行爲所幫助的上游電信網絡犯罪主要集中在電信網絡詐騙、網絡賭博等領域,其行爲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非法買賣“兩卡”尤其是銀行卡,爲上游犯罪提供轉移支付、套現、取現的工具,佔起訴總數的80%以上;二是提供專業技術支持、軟件工具,如GOIP設備、批量註冊軟件等,提高犯罪效率、降低犯罪成本;三是開發專門用於犯罪的黑產軟件工具,如秒撥IP等,逃避監管或規避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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