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普通不過的涼拌黃瓜,近日上了熱搜。據報道,合肥多個餐館因未取得冷食類食品經營資質售賣涼拌黃瓜,被罰5000元。

以包河區王良才酸菜魚望湖城店爲例,執法單位查明,該店有《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但《食品經營許可證》上的許可項目沒有冷食類食品製售,當事人未經許可在網絡平臺上經營涼菜,違反了《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爲查處辦法》,屬於未經許可經營冷食類食品的違法行爲。

事實上,此案並非最近纔有。早在2017年,廣州便有類似情形被罰1萬元的例子,也曾引發網友熱議。

網絡上對此事的爭議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一份涼拌黃瓜不到20元,處罰高達5000元是否合理?二是,初次查到就要罰嗎?三是,在一些案例中,有關部門是鑑於商戶案發後積極配合並整改、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初次違法這三項從輕情節從輕處理,對飯店罰款5000元。倘若沒有這些從輕情節,罰款數額豈非更高?

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十條之規定,“冷食類食品製售”爲一個單獨的食品經營項目,之所以售賣涼拌黃瓜被罰款,就是因爲飯店的《食品經營許可證》中沒有包括冷食類食品製售,屬於超範圍經營。

從法律角度看,商戶超過經營範圍售賣冷黃瓜被罰5000元似乎是有依據的。根據《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許可事項發生變化,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變更經營許可的,由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因此,商戶在日常經營活動中新增涼拌黃瓜經營項目,需要申請變更經營許可。但是如果其沒有及時申請變更,並不立刻便產生被罰款的結果。從相關報道中,似乎並無監管部門實施“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等行政處分的過程。

再退一步講,倘若該行政處罰過程沒有瑕疵,但合法性並非行政處罰唯一要義,合理性也同樣需要被遵循。行政合理性原則是與行政合法性原則並列的基本原則,又是對行政合法性原則的一項限制性補充,它要求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爲不僅要合法,同時也要講理。

所謂合理性原則,指的是行政行爲的內容要客觀、適度、合乎理性。《行政處罰法》明文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爲依據,與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於商戶的經營行爲,法律證件存在瑕疵,監管部門首先應依法提醒,而不應動輒罰款,且罰款金額與違法經營收入應該符合比例。

對於此案,罰款也不是唯一的、最好的選擇,最新修正後的《行政處罰法》就首次引入了“首違不罰”條款。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違法行爲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動輒拿起罰款武器指向當事人,從執法的角度來說,或許沒有問題,但從處理行政執法機關與行政管理相對人的關係來看,就顯得太過機械、教條和缺乏靈活性了。

尤其在目前的經濟環境下,給予民生經濟以基本的關懷,也是執法爲民的應有之義。執法的目的並非是罰款,而是爲了維護公平正義和民衆利益。很多時候,執法也需獲得民衆認同,契合社會大衆樸素的正義感和公平觀,而非聽上去不可思議。(作者系同濟大學法學教授)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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