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金融機構薪酬要調!財政部:國有金融企業要主動優化內部收入分配結構,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來看8大要點

8月2日,財政部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國有金融企業財務管理的通知》(下稱《通知》),進一步加強國有金融企業財務管理,有效防範金融風險、維護國有金融資本權益。

《通知》明確,本通知適用於國有金融企業,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依法設立的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含國有實際控制金融企業)、主權財富基金、國有金融控股公司、國有金融投資運營機構,以及金融基礎設施等實質性開展金融業務的其他企業或機構。其他金融企業可參照執行。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指出,研究起草《通知》是爲深入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關於嚴肅財經紀律的會議精神,按照問題導向原則,聚焦規範收支管理、維護資產安全、落實主體責任等重點環節領域,着力堵漏洞、補短板、強弱項。

來看《通知》重點表述:

1、金融企業要牢固樹立過緊日子思想,嚴格預算管理、強化內部控制,對非必要費用支出應減盡減,避免鋪張浪費。

2、金融企業要主動優化內部收入分配結構,充分發揮工資薪酬的正向激勵作用。

3、有效落實“兩個不高於”的政策要求,即總部職工平均工資增幅原則上應低於本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幅,中高級管理崗位人員平均工資增幅原則上不高於本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幅。

4、金融企業要有效平衡好領導班子、中層幹部和基層員工的收入分配關係,加大向一線員工、基層員工傾斜力度。

5、金融企業要落實高級管理人員及對風險有直接或重要影響崗位的員工績效薪酬延期支付機制,確保績效薪酬支付期限與風險持續期限相匹配。

6、建立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對於員工在自身職責內未能勤勉盡責,使得金融企業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爲或重大風險損失的,金融企業應當追責追薪。

7、不良資產覈銷前,金融企業要採取必要保全措施和實施必要追償程序;覈銷後要實行賬銷案存管理,繼續推進資產保全和盡職追償,並建立定期統計報告制度,落實董事會監督職責。

8、金融企業境外投資決策要建立“全流程、全鏈條”管理機制。

四方面規範金融企業財務行爲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指出,財政部高度重視金融企業財務管理工作,近年來不斷建章立制,健全制度體系,加強國有金融企業財務管理,先後出臺一系列財務制度。

但金融領域一些風險事件和違法違紀案件暴露出了部分金融企業仍然存在財經紀律執行不到位、財務會計信息不真實、收支管理不規範等突出問題,十九屆中央第八輪巡視金融單位時也指出了相關問題。

《通知》針對金融企業財務管理中發現的收支管理不規範、資產風險分類不實、覈銷後管理不到位、境外資產管理薄弱、會計覈算不準確等問題,從四方面進一步規範金融企業財務行爲,強化金融企業財務管理:

一是規範金融企業收支管理,夯實財務基礎,促進降本增效高質量發展;

二是加強金融資產管理,維護金融債權,有效防範金融風險;

三是壓實金融企業主體責任,準確實施會計覈算,真實完整披露財務會計報告;

四是財政部門要積極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有效維護所有者權益。

主動優化內部收入分配結構 合理控制崗位分配級差

在規範金融企業收支管理方面,《通知》提出了四項要求:

一是加強財務預算管理,合理控制費用開支。金融企業要牢固樹立過緊日子思想,嚴格預算管理、強化內部控制,對非必要費用支出應減盡減,避免鋪張浪費。

二是嚴格落實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要求。金融企業要嚴格規範內部各級分支機構、子機構差旅、住宿、接待標準。建立健全負責人公務用車管理制度,不得爲參加車改人員既發放公務用車補貼又提供公務用車保障。

三是積極優化內部收入分配結構,合理控制崗位分配級差。金融企業要主動優化內部收入分配結構,充分發揮工資薪酬的正向激勵作用,有效落實“兩個不高於”的政策要求,即總部職工平均工資增幅原則上應低於本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幅,中高級管理崗位人員平均工資增幅原則上不高於本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幅。

金融企業要有效履行對各級分支機構、子機構、直管企業以及其他實際控制企業的薪酬管理主體責任,有效平衡好領導班子、中層幹部和基層員工的收入分配關係,加大向一線員工、基層員工傾斜力度。

四是建立健全薪酬分配遞延制度和追責追薪機制。金融企業要落實高級管理人員及對風險有直接或重要影響崗位的員工績效薪酬延期支付機制,確保績效薪酬支付期限與風險持續期限相匹配;建立績效薪酬追索扣回機制,對於員工在自身職責內未能勤勉盡責,使得金融企業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爲或重大風險損失的,金融企業應當追責追薪。

加強不良資產覈銷和處置管理 強化境外投資管理

在加強金融企業資產管理方面,《通知》提出,要做實資產風險分類,真實公允反映經營成果;加強不良資產覈銷和處置管理,有效防範道德風險和國有資產流失;強化境外投資管理,有效防範跨境資產風險。

在加強不良資產覈銷和處置管理上,《通知》要求,不良資產覈銷前,金融企業要採取必要保全措施和實施必要追償程序;覈銷後要實行賬銷案存管理,繼續推進資產保全和盡職追償,並建立定期統計報告制度,落實董事會監督職責。金融企業不得通過處置不良資產進行利益輸送,不得通過虛假轉讓不良資產,掩蓋真實資產質量。

在強化境外投資管理上,《通知》要求,金融企業境外投資決策要建立“全流程、全鏈條”管理機制,事前要實施盡職調查和可行性論證;事中要強化全面預算、逐級授權、項目跟蹤、風險監測、資產監管和資金管控,實施決策、執行、監測不相容崗位分離機制,防範境外投資廉潔風險;事後開展績效評價,實施追蹤問效。

《通知》還要求,各級財政部門還要加強金融風險信息監測,建立健全預測預警機制,有效防範金融風險外溢;及時開展財會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反財經紀律、財務造假、內部控制失效等問題,有效維護財經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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