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政府採購法和招標投標法存在一定矛盾衝突的老問題,財政部近日在回應全國人大代表相關建議時,表態支持推進兩法合一。

上世紀90年代,中國基礎設施建設投資規模快速攀升,爲了規範招標投標活動,提高經濟效益,保證工程質量,2000年起,招標投標法正式實施。而爲了規範政府採購行爲、提高財政資金效應等,2003年開始,政府採購法開始施行。

中國公共採購領域的兩部基礎性法律,存在部分內容交叉重複,但各自在採購方式、程序、法律責任等具體規則上又有不同。現行的政府採購工程以工程招標規模標準爲界,分別適用政府採購法和招標投標法,分別採用非招標和招標方式,這在實踐中導致相關人員法律適用混亂,甚至引發相關的糾紛和訴訟。

8月4日,財政部網站公開的《財政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1464號建議的答覆》(下稱《答覆》)中也坦承上述問題。

《答覆》稱,目前我國公共採購領域政府採購法和招標投標法並立,兩法適用範圍交叉重疊,具體規則不盡一致,管理體制各成一套,雖然兩法實施條例爲兩法銜接作了大量努力,但兩法“疊牀架屋”的矛盾並未根本解決,讓廣大市場主體無所適從,增加了交易成本和市場障礙,直接影響對營商環境的體驗和評價。兩法並立還不利於發揮政府採購政策功能,難以在工程採購中有效落實政府採購政策目標。

目前,政府採購法和招標投標法均在修訂中,相關征求意見稿已經對外公開。兩部法律如何進一步銜接,是外界關注的一大焦點。

《答覆》中稱,目前,我國正在積極推進加入世貿組織《政府採購協定》(GPA)和《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夥伴關係協定》(CPTPP)等國際協定,這也要求我們按照國際規則和國際通行做法,進一步提高國內政府採購制度的完整性和可預見性。

中國於2007年底啓動了加入GPA的談判。GPA作爲WTO管轄的諸邊協議,其宗旨是通過實施國民待遇原則來實現參加方政府採購市場的相互開放,從而有利於消除國際間的貿易歧視、有利於推動貿易全球化和自由化。

有專家認爲,根據GPA的規定其成員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必須符合GPA規定,在這種倒逼機制下也必然要結束我國政府採購法和招標投標法兩法並立的局面。

《答覆》中表示,推進兩法合一,對內有利於形成統一高效的政府採購法律制度,釐清政府和市場的邊界,讓政府的歸政府、市場的歸市場;對外有利於提高政府採購市場開放水平,建設更高水平開放性經濟新體制,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的必然要求。

國際上其他國家大多僅有政府採購法,而招標投標的有關規則都服從和服務於政府採購法。部分人士認爲兩法應該合一,但也有專家持反對意見。從目前現狀來看,短期兩法合一的難度較大,只能在修訂中努力做到規則趨同,避免給採購執行帶來額外成本。

《答覆》稱,下一步,財政部將圍繞兩法協調統一,加快推進政府採購法修訂工作,增強政府採購法律制度的系統性、整體性和協同性,努力實現政府採購一個領域一套規則,降低市場主體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優化政府採購營商環境。

7月中旬,財政部再次公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下稱《政府採購法意見稿》)。《政府採購法意見稿》對政府採購的定義更廣,擴大政府採購法適用範圍,政府主體採購工程不管金額大小都應適用政府採購法。

但與此同時,《政府採購法意見稿》第一百二十二條明確,政府採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這與現行政府採購法保持一致。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