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證券日報之聲

本報記者 蘇向杲 楊潔

8月5日,銀保監會發布《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從公司治理、業務規則、風險管理、監督管理等方面明確了要求,將自9月1日起施行。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規定》統籌考慮了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當前發展存在的問題和未來一段時期的發展方向,形成了體系相對完備、特色更加鮮明的機構監管制度框架,爲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市場化運作和差異化發展提供了空間,有利於引導和促進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規範化運作和高質量發展,有利於更好滿足保險資金等長期資金的保值增值需求,有利於爲資本市場平穩健康運行和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培育更多穩健型的機構投資者。

具體來看,《規定》共計7章、85條,在篇章結構和條款內容方面進行了大幅修訂,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新增公司治理專門章節

《規定》結合近年來監管實踐,從總體要求、股東義務、激勵約束機制、股東會及董事會監事會要求、專門委員會設置、獨立董事制度、董事監事履職、高管兼職管理等方面明確了要求,提升保險資管公司經營運作獨立性,全面強化公司治理監管的制度約束。

優化經營原則

禁止八種行爲

《規定》明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不得有下列八種行爲:提供擔保;承諾受託管理資產或保險資產管理產品資產不受損失,或者保證最低收益;違規將受託管理的資產轉委託;提供規避投資範圍、槓桿約束等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利用受託管理資產或保險資產管理產品資產等爲他人牟取利益,或者爲自己謀取合同約定報酬以外的其他利益;以獲取非法利益或進行利益輸送爲目的,操縱自有財產、不同來源的受託管理資產、保險資產管理產品資產等互相交易或與股東進行資金運用交易;以資產管理費的名義或者其他方式與投資者合謀獲取非法利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禁止的其他行爲。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原規定主要從受託管理保險資金角度規定了保險資管公司的基本經營原則。本次修訂細化了保險資管公司業務範圍,增加了受託管理各類資金的基本原則,明確要求建立託管機制,完善資產獨立性和禁止債務抵消表述,嚴禁開展通道業務,並對銷售管理、審慎經營等作了規定。

取消外資持股比例上限

《規定》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金融委辦公室關於“取消境內保險公司合計持有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於75%的規定,允許境外投資者持有股份超過25%”舉措,不再限制外資保險公司持有保險資管公司股份的比例上限,同時,設置境內外股東統一適用的股東資質條件,有助於吸引國際優秀保險公司和資產管理機構參與中國保險資產管理行業發展。

將風險管理作爲專門章節

《規定》從風險管理體系、風險管理要求、內控審計、子公司風險管理、關聯交易管理、從業人員管理、風險準備金、應急管理等方面進行全面增補,着力增強保險資管公司風險管理能力,切實維護保險資金等長期資金安全。

其中,《規定》明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在開展受託管理資金業務和保險資產管理產品業務時,應當建立風險準備金制度。風險準備金主要用於彌補因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違法違規、違反合同約定、操作失誤或技術故障等給受託管理資產、保險資產管理產品資產等造成的損失。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當將風險準備金計提情況納入公司年度財務報告,按規定報送銀保監會。銀保監會可以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提高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風險準備金計提比例要求。

增補監管手段和違規約束

《規定》增補了分級監管、信息披露、重大事項報告等內容,豐富了監督檢查方式方法和監管措施,增加了違規檔案記錄、專業機構違規責任、財務狀況監控和自律管理等內容,進一步提升機構監管質效。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違反《規定》要求,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治理不健全,部門或者崗位設置存在較大缺陷,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關鍵業務崗位人員缺位、未履行職責或存在未經批准實際履職情形的;業務規則不健全或者未有效執行,風險管理或者內部控制機制不完善;未按規定開展資金運用行爲;其他不符合持續性經營規則要求或者出現其他經營風險的情形。

銀保監會可以對其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限期整改等監管措施;逾期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銀保監會可以對其採取暫停新增相關業務,責令調整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監管措施。

加大對資本市場支持力度

《規定》引導保險資管公司堅守保險資金、企業年金等長期資金核心管理人定位,鼓勵保險資管公司鞏固和發揮長期投資優勢,更好發揮機構投資者作用,爲資本市場長期健康穩定發展提供穩定的長期資金支持。

一是引導保險資管公司立足長期投資;二是引導保險資管公司專業化運作,夯實長期投資能力;三是鼓勵保險資管公司提升市場化運作水平,積極參與資本市場發展建設。

此外,《規定》強化了對保險資管公司內控審計、關聯交易管理、從業人員管理、公平對待投資者等方面的監管要求,引導保險資管公司更加審慎穩健地開展投資運作,有利於爲資本市場平穩健康運行培育更多穩健型的機構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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