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8月5日訊(記者 王宏)歷經兩個月徵求意見,銀保監會今日正式發佈《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目前33家保險資管公司管理總資產超過20萬億元。《規定》鼓勵保險資管公司爲資本市場長期健康穩定發展提供長期資金支持;允許保險資管公司投資設立理財、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不動產、基礎設施等相關子公司,引導保險資管公司精細化管理和專業化運作。

《規定》優化股權結構設計,適當降低保險公司總體持股比例上限,銀保監會表示,這爲吸引包括境外優秀保險公司和資管機構在內的各類股東提供製度空間。業內專家還表示,《規定》將原已經應用於保險公司、再保公司的監管要求有側重的應用於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實現了對保險行業經營主體監管規則的全覆蓋。

加大對資本市場支持力度

自2003年以來,我國先後設立了33家保險資管公司。目前各保險資管公司通過發行保險資管產品、受託管理資金等方式,管理總資產超過20萬億元。

經過近二十年的發展,保險資管公司在長期資金管理、大類資產配置、長久期資產創設和絕對收益獲取等方面積累了豐富經驗,已經成爲保險資金等長期資金的核心管理人、資本市場的主要機構投資者和服務實體經濟的重要力量。

銀保監會方面表示,《規定》引導保險資管公司堅守保險資金、企業年金等長期資金核心管理人定位,鼓勵保險資管公司鞏固和發揮長期投資優勢,更好發揮機構投資者作用,爲資本市場長期健康穩定發展提供穩定的長期資金支持。

資深金融監管政策專家周毅欽對財聯社記者指出,《規定》有助於保險資管公司提升綜合實力,加強保險資管公司爲基本養老金、企業年金等長期資本的服務能力,這些都間接提升了保險資管公司對資本市場的參與力度。

銀保監會方面表示,《規定》引導保險資管公司立足長期投資,與其他資管機構差異化發展,引導保險資管公司專業化運作,夯實長期投資能力,支持監管評級較高、經營運作穩健的機構開展創新型業務,鼓勵保險資管公司提升市場化運作水平,積極參與資本市場發展建設。

允許投資設立資管子公司

《規定》第二十二條指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可以投資設立理財、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不動產、基礎設施等從事資產管理業務或與資產管理業務相關的子公司。

銀保監會方面表示,允許符合條件的保險資管公司投資設立從事資產管理業務或與資產管理業務相關的子公司,可以實現精細化管理和專業化運作。從而引導保險資管公司專業化運作,夯實長期投資能力。

周毅欽表示,從第二十二條來看,保險資管公司既可以投資參股也可以發起設立,方式是比較靈活的。而能否獲批還需要達到金融監管部門對這類機構的相關要求。

周毅欽還表示,結合證監會前期所發的《關於加快推進公募基金行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預計將會適度放寬同一主體下公募牌照數量限制,支持保險資管公司等專業資產管理機構依法申請公募基金牌照,從事公募基金管理業務。

降低保險公司總體持股比例上限 但不低於50%

《規定》第七條指出,保險資管公司境內外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合計持股比例應超過50%。

從過往實踐看,大部分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股權結構較爲集中,以受託管理母公司或系統內保險資金爲主,《規定》的這一條有其深意。

銀保監會方面表示,《規定》適當降低保險公司總體持股比例上限,要求境內外保險公司合計持有保險資管公司的股份不得低於50%,在明確保險資管公司是保險資金核心管理人的同時,爲吸引包括境外優秀保險公司和資管機構在內的各類股東提供製度空間。

周毅欽表示,優化保險資管公司股權結構設計,是金融開放的要求,保險資管公司也要堅持這個原則。從近幾年的情況來看,出現了個別發起人掏空銀行的案例,一部分原因是股權過於集中。“持股比例不低於50%”的設計,意在通過金融開放,吸引更多元化的股東進來,但又明確保險公司作爲持股的核心角色。

同時,《規定》列明瞭保險資管公司股東“禁入”清單,包括股權結構不清晰,不能逐層穿透至最終權益持有人;公司治理存在明顯缺陷;關聯企業衆多,關聯交易頻繁且異常;核心主業不突出或經營範圍涉及行業過多;現金流量波動受經濟景氣影響較大;資產負債率、財務槓桿率明顯高於行業平均水平;其他可能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情況。

規範股東行爲 促進高質量發展

保險資管公司是保險資金運用專業化發展的產物,在公司治理、業務規範、風險管理等方面主要參照保險公司或保險資金運用的監管規則,缺乏相對獨立、成體系的監管制度,一定程度上束縛了發展。

保險資管業資深專家、資深投資經理魯小泉指出,《規定》將原已經應用於保險公司、再保公司的監管要求有側重的應用於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實現了對保險行業經營主體監管規則的全覆蓋。

銀保監會方面表示,《規定》優化了保險資管公司股權結構設計、規範股東行爲、完善公司治理、優化業務經營規則,豐富監管工具手段。形成了體系相對完備、特色更加鮮明的機構監管制度框架,有利於進一步增強保險資管公司獨立性,提升市場化、專業化水平,推動實現高質量發展。

例如,《規定》第十二條指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主要發起人、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應當秉持長期投資理念,書面承諾持有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股權不少於5年,持股期間不得將所持有的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銀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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