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許多新工作、新崗位湧現,視頻主播就是其中之一。然而,這種新的工作模式,在出現糾紛時,各方當事人又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近日,重慶大足法院就審結一起因主播擅自停播引發的合同糾紛案。

合作期間,主播兩次停播被起訴

2020年9月10日,大足一名主播小諾(化名)與某傳媒公司簽訂一份《演藝合作合同》,合同主要約定,雙方合作期限爲一年,並約定了每日的有效直播時長,以及一月的有效直播天數。合同中,雙方還約定,如一方違約,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金50萬元……

合同簽訂後,小諾被安排在抖音平臺當主播。然而,去年7月,小諾擅自停播8天,而且在次月直播11天后,一直停播至起訴之日。

期間,公司方還發現,小諾有將粉絲轉移到自己另行註冊的賬號下的行爲。公司與其溝通無果後,起訴至大足法院,要求判決解除雙方合同,並要求其支付違約金、律師費等,共計25萬餘元。

構成違約,判賠公司損失6萬餘元

案件審理中,小諾辯稱,自己並沒有違約,即使存在停播,也是由於公司逾期支付費用。她還認爲,公司主張的違約金也過高。同時,小諾也提起了反訴請求。

法院審理認爲,原、被告簽訂的《演藝合作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簽訂的《演藝合作合同》於2021年9月10日到期終止。被告擅自停止演藝活動兩次,停播38天,同時在其自行註冊的兩個賬號上,分別發佈作品及有轉移粉絲的行爲,已經構成違約,應該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而原告沒有違約行爲,不承擔相應責任。

對於雙方爭議的違約金數額問題,結合原告公司停播損失、運營成本,被告不交出賬號、轉移粉絲等情況,法院酌情確定由被告賠償原告損失共計6萬餘元。

一審法院還認定,小諾提出的反訴請求不成立。

宣判後,小諾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訴。近日,二審法院在審理後,依法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當下網絡直播行業的快速發展,涉及網絡主播與經紀公司之間的合同糾紛案件也不斷湧現。

承辦法官也提醒從事網絡直播的主播們,在簽訂合同時應特別注意相關的重點權利義務條款。在合同簽訂後,則應嚴格依照合同履行,不要誤以爲互聯網直播行業更加自由,從而導致自己背上法律責任。

同時,各公司和網絡平臺也要加強自我監管、規範運營,共同促進直播行業健康發展。

上游新聞記者 徐勤 通訊員 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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