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訂單被無故取消,維權時被告辯稱“告錯了人”......電商APP經營主體公示模糊,違約責任該由誰來承擔?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結了一起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判令被告A公司於判決生效後7日內將涉案商品交付原告,並給付原告經濟損失1元,原告於判決生效後7日內支付貨款。一審判決後,被告上訴,二審維持原判,現判決已生效。

案情回顧

原告劉先生訴稱,其在某商城上的某自營店鋪預約搶購了涉案商品並已支付成功,商城向其發送了收到訂單的確認郵件,但之後某商城單方取消並刪除了該訂單。當劉先生與商城客服人員溝通時,客服人員稱,訂單取消是系統審覈自動攔截,而非人工操作,訂單取消後無法恢復,建議劉先生重新預約搶購。劉先生向12315消費者投訴舉報專線投訴後,協商和解未果。

劉先生認爲,某商城單方取消並刪除已經支付完成的訂單,構成違約,故將該商城APP的開發者A公司訴至法院,要求A公司繼續履行合同,並賠償經濟損失1元。

被告A公司辯稱,其不屬於適格被告。A公司不是某商城APP的經營者及銷售者,該APP的實際經營者爲其關聯公司B公司。

爭議焦點

A公司是否是適格被告?A公司是否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爲

1.A公司是本案適格被告

本案中,劉先生在某商城APP上的自營店鋪購買涉案商品,並提供了證據證明APP的開發者爲A公司。打開該商城APP後未能見到APP對其實際經營者有清晰、顯著的公示。經在商城APP上查詢《隱私政策》,顯示爲“本政策僅適用於B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包括但不限於A公司)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及其延伸的功能……”由此可見,雖然A公司辯稱商城APP的實際經營者爲B公司,但A公司與其關聯公司對“自營”的銷售主體信息披露不充分。對於消費者而言,獲知APP運營主體的方式主要通過查看APP的開發者和供應商,在A公司未提供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當認定其爲某商城APP的運營者,應當對涉案自營商品承擔經營者和銷售者的責任。

2.A公司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本案中,劉先生按照商品搶購規則成功搶購商品並付款後,與A公司之間成立信息網絡買賣合同關係,該合同系當事人之間真實的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爲有效。A公司無正當理由單方面取消訂單拒絕發貨的行爲,構成違約。劉先生要求被告繼續履行發貨義務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予以支持。就涉案訂單而言,劉先生與被告客服人員協商,後又向相關部門投訴,A公司仍未及時解決涉案糾紛,應對其違約行爲進行一定的賠償,劉先生主張經濟損失1元在合理範圍內,予以支持。

裁判結果

北京互聯網法院一審判決,被告A公司於判決生效後7日內將涉案商品交付原告,並給付原告經濟損失1元。原告於判決生效後7日內支付貨款。一審判決後,被告上訴,二審維持原判,現判決已生效。

法官提示

北京互聯網法院法官劉書涵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其標記爲自營的業務依法承擔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民事責任。電子商務經營者發佈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用戶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合同成立。經營者應誠信經營,單方無故隨意取消訂單將構成合同違約。

隨着互聯網和智能手機的發展,網絡購物的渠道也日益豐富,通過手機APP下單日漸成爲人們常用的消費方式。但當前手機APP商品或服務的進入端口紛繁複雜,有電商平臺自營店鋪提供商品或服務,有第三方店鋪在電商平臺進行經營,有通過公衆號宣傳導流、社交短視頻平臺跳轉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務,還有一訂單多服務商的集合式服務等。而手機APP在公示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身份方面存在較多問題,如APP在應用市場公示的主體、服務條款顯示的主體與實際運營主體不一致,同款APP在不同應用市場中公示的主體不相同,在服務條款中公示多個關聯公司導致實際運營主體不易區分,以及集合式服務中一筆訂單存在多個服務提供者但公示不明晰等,在出現糾紛時,上述問題往往增大了消費者的維權難度。

APP有義務採用清晰、顯著、合理的方式告知消費者明確的經營主體,以保障消費者維權路徑的暢通。在公示平臺經營者身份方面,在無顯著、清晰的方式標示經營者及銷售者的情況下,作爲APP的開發商和供應商,對自營商品及服務要承擔平臺經營者的責任,不能以關聯公司的方式模糊公示經營者,亦不能在發生糾紛時,以主體選擇錯誤爲由,延長消費者的維權週期,增加消費者的維權成本。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七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在其平臺上開展自營業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不得誤導消費者。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其標記爲自營的業務依法承擔商品銷售者或者服務提供者的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九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發佈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用戶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合同成立。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約定消費者支付價款後合同不成立;格式條款等含有該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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