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海峽網

大病保險起付標準

比普通參保人降低50%

報銷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

取消大病保險封頂線

對救助對象實行“先診療後付費”

全面免除住院押金

……

日前,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佈《關於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聚焦減輕困難羣衆重特大疾病醫療費用負擔,強化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三重製度綜合保障。

對象範圍

醫療救助對象是指

符合救助條件的困難職工和城鄉居民

共分爲五類

同時符合多重救助身份的人員

按待遇就高原則給予救助

特困供養人員、孤兒(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

縣以上地方政府相關部門認定的重點優撫對象、革命“五老”人員、計劃生育特殊家庭成員、重度殘疾人。

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納入鄉村振興部門監測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員、脫貧(享受政策)人員。

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

不符合上述四類救助對象條件,但因高額醫療費用支出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大病患者(簡稱因病致貧重病患者)。因病致貧重病患者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前12個月政策範圍內醫療費用個人自付達到或超過各統籌區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二)申請前12個月的家庭總收入扣除家庭成員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後,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標準的;

(三)家庭財產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條件的。

在政策待遇方面

《實施意見》明確

救助對象依法參加基本醫保

按規定享有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

三重製度保障權益

1

實行資助參保政策

全面落實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參保財政補助政策。對個人繳費確有困難的羣衆按規定給予分類資助,確保應保盡保。

其中,對第一、二類救助對象給予全額資助,對第三類救助對象按照90%比例給予定額資助。

2

實行大病保險傾斜支付政策

發揮大病保險補充保障作用,完善大病保險對救助對象的傾斜支付政策。

對特困供養人員、孤兒、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返貧致貧人口大病保險起付標準比普通參保人降低50%,報銷比例提高5個百分點,取消大病保險封頂線。

3

實行醫療救助保障

強化醫療救助託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險後救助”的原則,對基本醫保、大病保險等支付後個人醫療費用負擔仍然較重的救助對象按規定實施救助。救助費用主要覆蓋救助對象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因慢性病需長期服藥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長期門診治療(簡稱門診特殊病種治療)的費用。

1.起付標準。第一、二、三類救助對象不設救助起付標準,第四類救助對象按各統籌區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確定起付標準,第五類救助對象按各統籌區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確定起付標準。

2.救助比例。統一門診特殊病種和住院救助比例,共用年度救助限額。救助對象在醫保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住院和門診特殊病種治療的政策範圍內費用,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後個人自付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額內,第一類救助對象按90%比例救助,第二、三類救助對象按70%比例救助,第四類救助對象按60%比例救助,第五類救助對象按50%比例救助。基本醫保、大病保險起付標準以下的政策範圍內個人自付費用,也按規定納入救助保障。對未按規定轉診的救助對象,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原則上不納入醫療救助範圍。

3.救助限額。全省統一實行年度救助限額設置,原則上按不低於各統籌區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覈定,動態調整。超過年度救助限額後,醫療救助基金不再支付。

《實施意見》還提出

第一、二、三、四類救助對象無需申請

實行“一站式”結算

直接獲得醫療救助

因病致貧重病患者

實行依申請一次性救助制度

對規範轉診且在省域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

第一、二、三類救助對象

實行“先診療後付費”

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

做好異地安置和異地轉診救助對象

登記備案、就醫結算

按規定轉診的戶籍地參保救助對象

執行戶籍地所在統籌區救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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