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力生物雖已退市兩年之久,但其身後餘波卻仍在擴散。

國聯證券近日的一則公告顯示,其全資子公司華英證券收到濟南中院送達的《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告知審判庭組成人員通知書》,1628名投資者以“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將山東龍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龍力生物”)、12名相關自然人,以及中介機構華英證券和立信會計師事務所訴至法庭。

此前在2020年5月22日,深交所正式宣佈龍力生物股票終止上市,這家主營綠色健康產業的公司3年鉅虧70多億,深陷債務違約風波,還因財務造假被證監會點名,近5萬戶投資者或就此“被埋”。

如今,依據2020年7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上千名投資者以“普通代表人訴訟”的方式聯合向包括證券發行人、中介機構在內的相關責任人追責,或將進一步完善投資者法律維權道路。

1628名投資者組成原告

根據國聯證券公告,2021年6月,其全資子公司華英證券收到濟南中院送達的民事起訴狀等相關法律文書,案由爲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

原告亢雅欣等共15名投資者提起普通代表人訴訟,要求龍力生物賠償因其證券虛假陳述行爲造成的投資者損失共計人民幣276.21萬元,除龍力生物外的程少博等17名自然人、華英證券及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共19名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後續,原告撤回對其中5名自然人被告的起訴,自然人被告數量變爲12名。濟南中院決定適用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序審理,並進行權利登記。

所謂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制度,包括因證券市場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行爲引發的普通代表人訴訟和特別代表人訴訟。2020年7月31日,爲進一步完善證券集體訴訟制度,便利投資者提起和參加訴訟,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有效懲治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正式施行。

據悉,目前該案件已獲法院受理,但一審尚未開庭,尚在統計過程中。國聯證券亦表示,鑑於案件尚未開庭審理,涉案金額尚在統計過程中,目前無法判斷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目前公司財務狀況穩健,經營正常。

釐清各中介責任邊界

根據公告,上述案件的原告起訴稱,因龍力生物虛增銀行存款及虛減對外借款及相關費用、未披露對外擔保、未及時披露重大訴訟和仲裁、擅自改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所募集資金的用途等虛假陳述行爲,證監會於2021年1月13日對龍力生物及程少博等18名責任主體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各主體的違法行爲作出相應處罰。

而原告基於對信息披露的信賴,購買了龍力生物股票,導致投資損失。華英證券作爲龍力生物股票上市的保薦人及證券承銷商,未能履行監管職責;立信會計師事務所作爲專業審計機構,對相關披露文件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意見,其未盡勤勉職責,導致在審計過程中未能發現、披露相關事實。

因此,兩家中介機構同樣被共列被告名單。事實上,近兩年監管部門也在不斷完善法律法規,力求通過釐清各中介機構責任邊界,有利於督促各中介機構歸位盡責,充分發揮資本市場“看門人”作用,營造資本市場良好生態。

在接受券商中國記者採訪時,上海市光明律師事務所付永生律師表示,證券中介機構作爲資本市場的看門人,負有核查、判斷等重要義務。根據《證券法》第85條、第163條的規定,如果上市公司信披違規、發行上市等材料有重大問題,證券公司和直接責任人員要承擔連帶責任,除非能夠自己證明沒有過錯。

今年1月21日頒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也對於過錯推定中的“過錯”進行劃分,區分了證券公司的特別注意義務和一般注意義務。對於機構自身發表的專業意見,機構要盡到專家責任即特別注意義務,對其他專家的意見則要證明自己的信賴合理性,即盡到一般注意義務。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還明確,如果證券公司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提交的盡職調查工作底稿、盡職調查報告、內部審覈意見等證據能夠證明沒有過錯的,不承擔責任。

責編:桂衍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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