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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居家線上加班,能否視爲在“工作崗位”?下班後,石某回到家通過微信處理工作事宜,當晚突發疾病倒地,120到場後宣告死亡。事發後,石某妻子告上法院,要求認定爲工傷。近來,本案經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二審後認定構成工傷。對此,法院指出:爲了單位的利益,職工下班後繼續佔用個人時間線上處理工作事項的,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延伸,期間突發疾病死亡的,應當視同工傷。

男子下班後在家線上加班猝死

石某生前是廣州市某貿易公司員工。2020年某工作日19時40分左右,石某在家中突發疾病倒地,120到場後宣告死亡。

石某微信聊天記錄顯示,事發當天下班回家後,其通過微信與同事、客戶洽談工作,其最後與同事“大宇”的聊天時間是19時22分;

當晚19時55分,石某所在的微信羣的其他同事仍在繼續回覆工作內容。

石某的妻子田某向當地社保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社保局作出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對石某的死亡情形決定不予認定或視同工傷。田某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二審:石某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情形

廣州鐵路運輸法院一審認爲,石某於家中突發疾病時不屬於工作時間,也不屬於工作崗位,駁回田某的訴訟請求。田某不服,提起上訴。

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二審認爲,石某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其經常下班後用微信回覆工作信息。且結合田某同事的陳述,其與石某負責的工廠晚上都在生產,在生產過程中遇到問題都會互相聯繫,多年來一直如此。由此可見,石某回家後繼續線上處理工作是常態。

具體到本案中,事發當晚石某最後推送工作微信的時間是19時22分,與其倒地時間19時40分,存在時間差,但考慮到突發疾病的發病到死亡有一個持續的過程,且19時22分後石某再未使用微信發出任何信息,故可以認定石某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情形。

據此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撤銷社保局作出的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責令社保局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對田某的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處理。

法院指出,隨着互聯網技術的日益完善,居家線上辦公已經成爲很多行業、領域的工作常態,在此期間發生人身傷害、傷亡的情況並不少見。

在法律未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二審法院準確把握立法本意,認定下班後居家線上辦公突發疾病死亡的情形應當視同工傷,維護了勞動者合法權益。

法官評析:

科技的發展爲工作模式提供了更多的可能和選擇,微信等具備實時發送文字、語音、圖片、視頻功能的通訊工具低成本、高效率,職工可以隨時隨地在線處理工作,甚至成爲某些職業羣體的工作方式,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傳統的線下坐班處理工作的時空限制。因此,對職工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確定,並不必然侷限於固定的上班時間、地點。因工作需要,職工下班後在家繼續通過微信處理工作的,同樣應當包含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工作崗位”範疇。

本案中,石某宇上班時的工作方式是通過微信對接同事、接洽客戶,下班後繼續通過微信處理工作是其工作常態。事發當天,石某宇從上班開始至其突發疾病倒地,其持續在微信處理工作,具有連貫性。石某宇在家回覆工作信息時突發疾病死亡的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應當視同工傷。

圖片來源:攝圖網-500983676

居家線上辦公要如何保存固定證據?

1、根據微信聊天記錄,石某最後推送信息的時間是19時22分,而其被發現倒地的時間是19時40分,其有可能是在停止工作後才發病死亡的,對此,二審法院如何認定?

經辦法官指出,在職工發病和死亡的時間難以確定的情況下,根據工傷認定傾向性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原則,應當作出有利於職工的推定。考慮到突發疾病的發病到死亡有一個持續的過程,且石某19時22分之後再未使用微信發出任何信息,故二審法院作出有利於石某的推定,認定其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的。

2、結合本案,談談職工居家線上辦公時要如何保存和固定證據?

經辦法官指出,勞動者及其家屬要有證據意識,保留居家辦公期間的各種郵件、通話記錄、微信聊天記錄、短信記錄等,一旦引起糾紛,某一項細微但關鍵的證據可能成爲判決的重要依據。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500264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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