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对轻微违法推行“柔性监管”,优化营商环境,对情节显著轻微或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等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8月8日,记者从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了解到,截至今年6月底,北京市市场监管系统作出不予处罚决定2520件,免罚总额达9000余万元。

发布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0年4月28日)施行以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进一步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转变监管理念,改进执法方式,推进包容审慎监管,2022年5月,在总结前期改革经验基础上,发布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该清单共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即依据《行政强制法》规定,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以及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原则上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二是明确了不得适用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主要包括未及时采取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害扩大的补救措施以及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两种情形。

清单较好地贯彻了《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精神,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下探索柔性监管新方式,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清单涵盖了可能实施强制措施的绝大多数领域,共计12类,涉及商标、广告、企业监督管理、计量、专利、价格、食品等7个业务领域。

另外,清单对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类别、强制措施、适用条件及涉及的法规规范进行了明确。例如,在食品安全领域,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属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79项轻微违法行为可适用容错纠错机制

针对大量中小微企业在迅速发展中因为法律意识不强存在的轻微违法行为,本着培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探索实施柔性执法方式,2020年7月,在北京市率先发布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

清单共计79项内容,涵盖企业登记管理、广告、食品安全、价格、等11个执法领域,对行政处罚法不予处罚的规定予以细化。主要指向两种情形,一是根据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较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例如给予“警告”或较低数额的罚款;二是法律规定的处罚较重,比如使用“最高级”禁止用语的广告违法行为,起罚点为20万元;食品标签案件,起罚点为5万元,实践中企业和基层执法人员反映存在“过罚不相当”的情况。

通过研究认为,以上两种情形,只要满足下列条件就可以适用容错纠错机制,达成“过罚相当”的目的:包括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能够证明为“轻微违法行为”的其他条件。

通过对79项轻微违法行为逐一甄别,加强事后教育,引导督促市场主体加强自律意识,让行政相对人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比如,法律规定中有具体罚则,但是由于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另外一类得到大量应用的,是法律法规规定先行责令改正,及时改正之后则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2022年5月,在总结前期《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经验的基础上,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强调了审慎适用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则,明确规定,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新京报记者 陈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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