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大衆日報

“官司打贏了—判決生效了—申請強制執行了—法院已經查封被執行人名下的土地、房產,拿到自己的錢只差最後‘臨門一腳’,卻因被執行人提出異議而無法繼續。”

司法實踐中,一些執行案件的案外人會因各種原因提出異議,案外人異議審查期間,除非申請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否則法院需暫停執行。但提供擔保會產生資金壓力,部分申請執行人甚至無力提供擔保,只能等執行審查甚至執行異議之訴一審、二審結束,耗時耗力,嚴重影響勝訴當事人的權益兌現。

針對這一現象,李滄區人民法院積極優化健全“執行+保險”機制,應用“繼續執行責任險”,既緩解了申請執行人資金壓力,又可有力打擊濫用執行異議、拖延執行程序的行爲,同時對於確因繼續執行錯誤造成被執行人、案外人損失的,保險公司能夠依據保險合同及時賠償相應損失,取得良好效果。

案件詳情

青島某商貿公司申請執行青島某食品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一案,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李滄法院執行,該案執行標的逾5000萬元。

執行過程中,李滄法院查封被執行人名下相關土地及其上建築物並準備拍賣。拍賣前,兩名案外人對拍賣標的物中的部分建築物主張所有權及租賃權,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

爲保證拍賣順利進行,申請執行人交納了保證金2000萬元,但這筆費用影響了企業正常的資金流,也會導致較大的利息損失。後申請執行人通過法院瞭解到“繼續執行責任險”這一保險服務,決定用購買保險方式替換原本繳納的數千萬保證金。7月13日,保險公司出具繼續執行保證保險保單,對本案繼續執行提供保險,如因繼續執行存在錯誤造成財產損失,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申請執行人的資金壓力得以緩解。最終,拍賣標的以5328萬元的價格成交,保障了申請執行人的勝訴權益。

帶您瞭解“繼續執行責任保險”

1.什麼是“繼續執行責任保險”?

申請人提供由保險公司出具的保單保函,法院經審覈後就可在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的同時繼續進行財產處置,無需中止。

2.申請方式是什麼?

申請人向具備資質的保險公司投保後,保險公司向法院出具《繼續執行責任保險保單保函》以及相關審覈資料,法院依據該保函依法恢復對被執行人名下房屋的評估、拍賣程序,從而加快財產變現處置流程,打破實現公平正義最後一公里的屏障。同時,依據該保函,如因申請執行人(即被保險人)向人民法院請求繼續執行有誤給案外人造成損失的,保險公司將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相應損失。

3.繼續執行責任保險有哪些優勢?

①責任保險成本低、便民利民。相對於現金擔保、實物擔保等傳統擔保成本高、耗時長的缺點,繼續執行責任保險成本低、保障高,操作便捷,有效減輕了申請人的經濟負擔。

②有效提高爭議財產處置效率。繼續執行責任保險的適用,有效避免了因執行異議權利濫用導致的財產處置低效的情形,爲破除爭議財產處置難題提供了新的司法路徑。

③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引入繼續執行責任保險後,爭議財產處置程序無需中止,降低了申請執行人權利落空的風險,同時對於因繼續執行錯誤造成案外人損失的,保險公司能夠依據保險合同及時賠償相應損失。

近年來,李滄法院不斷創新執行舉措,結合人民羣衆的司法需求,優化“執行+保險”模式,以更加全方位、立體化的執行舉措,加快勝訴權益兌現。本次應用“繼續執行責任險”,是李滄法院在“執行+保險”領域的又一次積極探索。下一步,李滄法院將繼續創新措施,深化合作,進一步利用社會資源助力執行工作,及時兌現勝訴當事人的權益,切實增強羣衆的司法獲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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