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浙江日報

浙江新聞客戶端 記者 黃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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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事萬萬做不得!

近日,浙江省財政廳印發《浙江省省級事業單位教育培訓費管理規定》,將於9月1日起施行。這個規定最顯眼的地方,是涉及到事業單位外部培訓的部分,好幾處出現了“嚴禁”的字樣。

有哪些“嚴禁”呢?

嚴禁借教育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遊;

嚴禁借教育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

嚴禁借教育培訓名義參加收費的娛樂、健身活動;

嚴禁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

嚴禁使用教育培訓費購置電腦等固定資產以及開支與教育培訓無關的其他費用;

嚴禁在教育培訓中列支或變相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以及按規定應由個人承擔的社會化培訓費用等;

嚴禁套取教育培訓經費設立“小金庫”。

如果有人違反,規定也寫清楚了: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並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不難看出,這些“嚴禁”針對的,主要是一些從事教育培訓的事業單位,要求它們把好關。

浙江省財政廳的這個規定,給外部培訓下了個定義:本單位人員以外的人員參加的培訓。

如果再細分一下,還可以分成兩種:

一種是爲完成特定的事業發展目標舉辦的培訓班;

一種是面向社會舉辦的收費培訓班。

不論哪種培訓班,都有個共性的難題:培訓人員來自不同地方、不同單位,有些人員不但跨市,甚至跨省而來。

這就帶來一個怎麼監督監管的問題,《中國紀檢監察報》剛披露一個案例。

“主角”姓蒙,身份是西部某省一名基層幹部,他參加了一個奇怪的學習培訓活動。

地點在千里之外的呼和浩特。

人到了之後,相關培訓機構就說了:因爲參加培訓的人數不足,沒法開班。然後,意想不到的事發生了:這家培訓機構開始向這些來參加培訓的人員推薦參觀旅遊方案。

這種事的性質,分明就是“借教育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遊”。

蒙某沒拒絕,也沒向單位報告,就按照這家培訓機構推薦的方案,去景點旅遊了。

原以爲事情發生在千里之外,誰都不知道,但最終紙包不住火:3年之後被發現,蒙某因此受到黨紀處分,違規報銷費用被收繳。

當下,不管是機關事業單位,還是社會組織,爲了開闊相關人員的視野和思路,提升能力和水平,派出人員參加外部培訓,是有其必要性的。

與此同時,高校等單位具備教學的有利條件,利用本單位資源開展相關培訓,既滿足社會不同層面的需求,又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單位事業發展所需的資金需求。

今年2月,十九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工作報告就提出,要嚴肅整治借培訓名義搞公款旅遊等問題。

浙江省財政廳近日出臺的這個規定,是爲了解決其中的監督監管難題。

這傳遞出一個信號:參加培訓是嚴肅的公務活動,黨員幹部應該嚴格遵守各項紀律,不得從事與公務無關的事項,更不得藉機打“擦邊球”。

進行教育培訓的相關單位,也要嚴格管理,以免在培訓中出現違規違紀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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