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9日讯(记者 魏金金)8月8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关于就《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据悉,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34号令”)于2004年8月20日起生效实施,对于规范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坚持广播电视节目正确导向、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繁荣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的快速发展,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工作也出现了新的变化,有必要对34号令予以修改,进一步完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活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经营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在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修改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34号令的主要修改体现在:

(一)完善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范围规定。在管理对象方面,按照“网上网下一个标准、一体管理”的要求,明确将网络剧片等网络视听节目纳入管理范畴,明确将经纪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等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主体以及在他人组织下参与节目制作的主体纳入管理范畴。

(二)完善节目制作经营行为规范。包括对于行业组织及从业主体提出了自律要求,完善节目禁载内容,增加有关片酬管理规定,禁止开展收视率点击率等方面的虚假宣传等。

(三)在行政许可设定方面,根据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进行了优化,包括委托实施相关行政许可、取消逐级审核环节、合并电视剧片制作许可、进一步明确许可条件、简化申报材料等。

(四)完善对节目制作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理。在监督管理方面,明确了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管理职责和有关机构、个人的配合义务,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在法律责任方面,明确了对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征求意见稿明确,制作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电视剧、网络剧和重大理论文献电视片等节目,应当按照广电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等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的机构制作的节目,不得播放未取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网络剧片。

在片酬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专门规定,从事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机构应当按照广电总局有关指导规定,合理确定节目制作成本配置比例和主创人员片酬额度,着力提高节目质量,形成主创人员片酬与节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挂钩的片酬结构体系。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将节目制作成本配置、主创人员选用及片酬情况等作为节目评比推优和资金扶持等工作的重要衡量标准。节目制作成本配置比例和主创人员片酬额度明显不合理、可能影响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对该节目及相关制作主体的内容质量、从业资质等事项进行重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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