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財經十一人

讓沒有作弊動機的機構支配錢,讓有風險承擔能力的機構保交樓

文 | 張光裕

七月以來,爛尾樓風波、業主停貸抗議,讓商品房預售制度成了輿論熱點。人們討論,預售制度到底出了什麼問題?是否應該叫停預售制?

放眼全球的成熟市場,預售制是房產交易的標配,預售制本身沒有原罪。關鍵在於,如何在預售制的框架下,預判哪些環節存在漏洞,提前做好規則設計。

在這方面,中國香港的做法可供參考。香港與內地有諸多相近之處,都實行土地公有制,都實行預售制,基於相近的文化,消費者的購房態度和行爲也相近。不同的是,香港上一次出現爛尾樓,還要追溯到2003年的均來事件。

那麼,香港是怎麼做到的?

多位與預售制相關的香港律師、銀行高管、房屋交易中介等,向《財經十一人》還原了真實的香港經驗。

香港如何預防爛尾樓?

預售制度下,防範爛尾樓的核心是管好預售金。香港在這方面的最大特點是,預售金監管主體不是銀行,而是律師行。

在項目開啓預售之前,香港的開發商都要先委託律師行,代表開發商處理預售的法律文件。交樓之前產生的所有預售金,無論是購房者自掏腰包的首付,還是銀行發出的按揭貸款,都要打到這家律師行名下的專設賬戶內,律師行以保證金保存人的身份持有、監管。

與之相比,內地的預售金監管賬戶,是立在開發商名下的。所以內地開發商挪用預售金很方便,只要銀行一時疏忽沒有盯嚴,或者銀行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地“被動配合”,開發商就能把錢轉走。

但在香港,要想違規支走預售金,需要律師行做出主動行爲,把錢打給開發商。違規難度顯然更大,違規證據很容易被固定。

在內地,地產開發商是銀行重要的貸款客戶。理論上,銀行有動機配合開發商違規。但在香港規則下,律師行幾乎沒有這樣的動機。對於律師行,預售監管只是一項客單價不高的常規業務,並不靠它吸金。而一旦違規,代價卻很高昂,很可能被吊銷從業執照。

說回香港的規則設計,在交樓之前,香港規則允許預售金被提前支取,用於施工。如何保證錢不會被濫用、挪用?當中有兩個要點。

首先,如果開發商要支取預售金,首要目的必須是用於建築施工,且是必須支付的款項。爲了證明這一點,他們必須要得到獨立第三方的認可人士(香港的一種建築師職稱,由香港政府屋宇署授予)簽字。律師行覈實後,也是直接將錢款打到建築商賬戶,不過開發商的手。

另外,施工用款的支取規則是先幹活,後付費建築商必須先完成一定比例的工程進度,再拿着證明材料,去申請相應的施工款。

這兩條規則幾乎堵死了預售金被濫用的可能。錢不經過開發商賬戶,他們要想作弊就只能找建築商配合,但建築商沒有動力這麼做。

內地開發商挪用預售金,多是爲了快速週轉,開發新項目。但建築商作爲乙方,不需要做大筆的前期投資,基本沒有必要靠弄虛作假去預支工程款。更何況,類似於律師行,建築商如果僞造工程進度文件,代價極其高昂。

在香港,認可人士不僅受行業自律守則約束,還對負責的項目、簽署的文件有法律責任。如有不當行爲,輕則除名,重則入刑。

先幹活後付款的模式,也避免了預售金因任何“估算失誤”被超額支走。

香港的近律師行首席合夥人蔣瑞福律師說,香港規則裏,預售金使用按優先級分爲三檔。建設施工用款排第一,優先級最高。施工用款和剩餘建築費得到保障的前提下,開發商可以用預售金來償還該項目在銀行的抵押貸。因爲開發商將項目土地抵押給了銀行,所以只有先解除抵押,才能給買家交房。以上兩項滿足後,如果還有餘裕,開發商纔可將預售金用於新項目。

2021年,隨着房企經營風險增加,不少內地城市抬高了新項目的預售金監管比例,嚴控放款。一些項目被管住的預售金,遠高於建成該項目所需要的費用。房企需要用更多自有資金,或借更多負債來建設,反而讓企業出現流動性危機風險更高了。

香港經驗展現了在合理的規則設計下,是能夠做到既提前使用預售金,又控制好爛尾風險的。不需要把錢堵在監管賬戶裏。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近期有文章寫道,香港買房者在付完首付後,整個預售階段都不必向銀行申請貸款,也就不必承擔爛尾後還要還貸的風險。這種說法並不完全準確。

香港買房的支付方案非常多元。可以一次性全款付清;可以像內地一樣,首付後就辦按揭,在收房前就開始還貸;也可以隨着工程進度,週期性地每隔幾個月付筆款;還可以付完首付後,交樓前再也不付,直到開發商交房、簽署完所有文件、交易關閉之後,再辦按揭。

應該說,付款方式和防範爛尾沒有關聯。買房者選擇什麼方式,只需要考慮哪種最經濟適用。

例如,一位香港地產中介告訴《財經十一人》,近兩年,因爲對房價繼續上漲的信心動搖,越來越多的人選擇付完首付就儘早辦按揭,收房前就提前還貸。

因爲,貸款金額是根據銀行對物業的實時評估價計算的,而不是成交價格。所以,如果到了收房時房價跌了,銀行能放的貸款也就少了,買房者只能自付更大比例的購房款。

不靠付款方式防爛尾是合理的。住房一事有民生屬性,不同財力的人都有置業需求,理應有權利選擇各自最可承擔的付款方式。好的規則要能一視同仁保障所有消費者。

如果出現爛尾樓,香港如何補救?

對於爛尾樓的補救規則,香港政府的思路是,盡最大努力保交樓,同時給買房者留下退出選項。

在香港,政府新批土地上的商品房要想拿到預售許可,需要滿足諸多條件。其中爲防爛尾最重要的一項是,預售之前,開發商必須已經與銀行簽了建築貸款協議(抵押物一般是土地開發權及上蓋物業),或者拿到銀行的擔保承諾書。

即使一家開發商實力雄厚,不需要銀行的錢,打算用自有資金開發建設,也不能跳過這一流程。蔣瑞福告訴《財經十一人》,開發商必須二選一,要麼拿到銀行的建築貸款,要麼有銀行的承諾書,否則就無法預售。

這一規則的目的就是防爛尾。一旦項目建設途中開發商出了問題,無以爲繼,承諾書就發揮作用了。建設交樓的出資義務就落到了銀行頭上,他們負責出資把項目建完。銀行也不會喫虧,畢竟他們手握抵押,而且售樓款都在律師行賬戶裏完好保存着。

有文章寫道,到房子建成交付時,香港開發商才與政府進行地價結算。開發商也不能在項目開發前,將土地抵押給銀行。這一說法並不準確。

香港批地文件規定,開發商必須在拿地時就付清全部土地款,甚至不能分期付款。從上述介紹也能看出,要讓這套引入銀行的善後辦法運轉起來,項目的建築抵押是必不可少的一環。

在這種規則設計下,爛尾發生時的風險承擔能力、承擔順位,以及解決問題能力達成一致。銀行是風險承擔能力最強的,也就排在第一順位。內地目前的情況則不然,我們經常看到買房者這個風險承擔能力最弱的羣體,成了爲爛攤子買單的人。

按照香港批地文件,如果項目是在舊土地上拆遷改建而成,那它並不受政府監管,而是由律師公會監管。這類項目不必拿到銀行貸款或承諾書。不過,這類項目通常也會找開發商母公司或其它合作公司,爲項目出具擔保書。

從預防規則裏可看出,如果律師行嚴格盡到了監管職責,預售賬戶的錢理應足夠完成建設。假如爛尾,大概率意味着律師行工作有紕漏。對此,律師業也有一套擔責方案。

香港有執業資格的律師都要加入律師公會。律師公會名下有一個保險基金。對各種類型的律師服務,假如因爲律師的無意疏忽,造成了客戶財產損失,這個保險基金會做出賠償。律師行的預售金監管業務,當然也在基金覆蓋範圍內。

但假如律師行有欺詐行爲,造成監管資金流失,該保險基金就不負責了。這種情況下,買房者可以走法律渠道,起訴這家律師行賠償。

那麼,假如一個項目出現了開發異樣,但還沒有發展到爛尾的地步,買房者能怎麼保護自己?香港的規則給買房者留下了兩個退出窗口。

香港所有的商品房項目在預售文件中就要寫清交樓時間,如果到了交樓時間,卻還沒完工,買家有權在到期後的28天內取消交易,開發商要退還購房款和利息。

這是第一個退出窗口,如果買家已經不再信任開發商,在這28天內可以“下車”。

如果28天內沒有行動,就默認買家是想等待開發商交房。到期後的28天到滿6個月,買家不能隨意取消交易。

第二個窗口出現在6個月後。一般來說,如果開發商在超出預定交房時間6個月後,仍沒有交樓,那這項目遇到的不是小毛病,而是大麻煩了。一些一開始沒把延期當回事的買房者,現在也會開始緊張了。所以給買房者第二次機會,他們可以隨時取消交易,拿回房款和利息。

延期交付的開發商還可能面臨政府的處罰。中原集團測量師行董事總經理黎堅輝告訴《財經十一人》,香港政府對新批地塊有發展年限要求,大型地塊有5-10年,中小地塊常在5年以下。如果超時未落成,視情節輕重有罰款、警告、甚至收回土地重新拍賣等一系列處罰。

這條規則除了保護買房者,還順便限制了開發商捂盤惜售,靠囤地炒地皮。

項目的預售許可證也不是永久的,政府部門會不定期檢查項目情況。如果開發中途出現資金不足以覆蓋建設費用、嚴重拖延工期等情況,政府部門可能會收回預售許可,項目就只能等建成後現房交易。這個規則設計,既可控制事件波及範圍,防止出現新受害者,也能威懾開發商,讓其加快處置問題。

2021年8月,由高銀地產前主席潘蘇通開發的一樓盤,就因爲超期未交付,無法證明有足夠財力應付超支項目,被香港運輸與房屋局撤銷了預售許可證。

後來,潘蘇通將項目出手,接盤者中有曾任香港銀行公會主席的柯清輝。該樓盤也重新開始施工,時隔一年後,2022年8月,該項目重新向地政總署申請了預售許可證。這是香港過去20年最接近爛尾的案例。

總結香港預防和彌補爛尾的重要規則,最突出的兩大特點:一是,引入更多中立第三方監管、使用預售金,讓錢在沒有作弊動機的機構間流通;二是,把保交樓的責任,壓實在風險承擔能力最大、解決問題能力也最大的機構身上。不管買房者如何抉擇、如何索賠,房子是必須要建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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