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大河網

頂端新聞·河南商報記者 楊逍 文/圖

擴大適用範圍、調整實施程序、放寬公積金提取條件、樓棟有兩名以上年滿70週歲老人申請加裝電梯社區就得蓋章通過……近日,頂端新聞·河南商報記者獨家獲悉,《鄭州市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關於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印發。

【內容】想加梯?除本人外 ,配偶和子女的公積金也可以用

哪些既有住宅可以加裝電梯?

《實施意見》明確,鄭州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建設用地上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權屬證明、未設置電梯的地面四層及以上具備加裝條件的既有住宅,且加裝電梯在原產權建設紅線範圍內的適用本意見。對於已列入房屋徵收範圍和改造計劃的既有住宅,不適用本意見。

加裝電梯的資金怎樣籌集?

根據《實施意見》,加裝電梯業主按照“誰受益、誰出資”以及所在樓層受益大小等因素,協商確定分攤比例,共同出資;既有住宅加裝的電梯取得保障部門出具的《聯合審查會議紀要》後,業主可以申請提取使用本人及配偶或其子女名下的住房公積金,但僅限提取需個人分攤部分的金額。

已繳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的小區,應當由加裝電梯所在單元房屋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並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可以申請使用出資業主分賬戶中的維修資金;使用後的分戶賬面餘額不應低於應當歸集額度的 30%。

如何處理協商過程中的爭議?

《實施意見》提出,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等應對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予以協助。相關當事人對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項目協商不成的,可充分發揮社區治理工作機制作用,由社區居委會組織調解。

相關當事人拒絕社區居委會調解或經調解仍未達成一致意見的,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相關當事人申請,召開協調會組織調解。

業主之間發生爭議,可向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請求調解,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依法組織調解;業主認爲因加裝電梯侵犯其民事權益而提出經濟賠償等要求的,由業主之間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變化】樓棟有兩名以上年滿70週歲老人申請 社區就得蓋章通過

據瞭解,該《實施意見》的印發,將替代2018年12月17日鄭州出臺的《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的實施意見》。

“隨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羣衆對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需求不斷增加,呼聲日益強烈。”鄭州市加梯辦相關負責人楊繼剛說,在老政策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也遇到了單一產權既有住宅和別墅加裝電梯項目無人審批監管、業主意見統一難等新問題,部分問題已嚴重影響到鄭州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的進一步推進。

新的《實施意見》就是在這種背景條件下產生的,和原《實施意見》相比,主要有以下方面的變化。

擴大加裝電梯適用範圍

一是將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適用範圍從過去的市內五區擴大到全市所有行政區域,使加裝電梯受益面進一步擴大,實現全域加裝電梯的目標。

二是將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建設用地上符合加裝條件的所有既有住宅全部納入適用範圍內,不再區分別墅、單一產權和個人產權。

“此舉既可使更多的羣衆受益,又能將所有符合條件的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項目全部納入監管範圍,改變過去單一產權既有住宅和別墅加裝電梯無人監管、各行其是的局面。”楊繼剛介紹。

調整加裝電梯實施程序

針對業主反映,在沒有協調好加梯單元所有業主意見,簽訂加梯協議的情況下,實施程序第一步就讓先找設計單位編制加梯方案,後期如意見協商不一致無法簽訂協議,容易造成編制電梯方案投資打“水漂”的問題。

“我們對加梯實施程序作了相應調整,從而避免加梯業主經濟損失。”楊繼剛介紹,根據加梯工作在施行過程中的實際操作情況,對相關流程進行了重新梳理,將工作流程劃分爲動議表決、簽訂協議等十個具體步驟,確保了加梯流程清晰、明瞭,符合加裝電梯工作實際。

增加解決爭議特別條款

針對部分低樓層業主以影響自己採光出行、施工噪音影響休息、侵犯個人隱私等理由不同意加裝電梯,基層多次組織協商無果,不予蓋章,從而造成電梯項目無法參加聯審,民怨較大的現實情況,《實施意見》借鑑成都市做法,增加了解決爭議的特別條款。

值得一提的是,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方案和加裝電梯項目協議按本意見規定公示期滿,經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及社區居委會分別調解後相關利害關係人仍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申請加裝電梯的業主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區居委會對加裝電梯項目協議和公示報告予以蓋章確認:有一名以上(含一名,下同)經專業機構評估認定爲失能的人員;有兩名以上年滿七十週歲或一名以上年滿八十週歲的老年人;有一名以上視力殘疾或肢體殘疾達到三級以上的殘疾人。

健全矛盾糾紛協解機制

加梯業主意見“統一難”是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過程中的最大難題,是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成敗的關鍵,也是困擾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影響其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的主要問題,爲更好地做好加裝電梯矛盾糾紛協調工作,有效減輕基層工作壓力,維護社會安全穩定,《實施意見》對加裝電梯矛盾糾紛協調機制做了進一步的規範和明確。

放寬了公積金提取條件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提取住房公積金從原來的需電梯項目建成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使用登記證》後方可提取,變爲現在電梯項目開建前參加聯合審查會議取得《聯合審查會議記要》後就能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時間的提前,即有效緩解了“加梯資金籌集難”問題,又極大地促進了我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工作的開展。

此外,還有規範聯合放寬了公積金提取條件審查相關程序、遵循《民法典》的相關精神、加強電梯施工環節管理、強化安全規劃設計要求、完善加梯相關保障措施等共計十個主要方面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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