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公佈一則刑事判決書,因在拆遷工作中存在騙取國家拆遷款等情形,兩名公職人員被判刑。記者從判決書中瞭解到,該案兩名被告人系朝陽區十八里店鄉原副鄉長李某奇和朝陽區房屋徵收事務中心徵收補償一科原副科長張某,李某奇犯詐騙罪、濫用職權罪,被法院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張某犯詐騙罪、受賄罪,被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

本案中,兩名公職人員均被法院認定犯詐騙罪。判決書顯示,據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奇、張某於2016年至2017年間,分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使弘善市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另案處理)多獲拆遷補償款,違規出具確權證明,並由鄉村兩級組織蓋章確權,將弘善市場違規擴建面積認定爲被拆遷面積,從而騙取國家拆遷補償款共計1519萬餘元。其中,被告人李某奇分得50萬元,被告人張某分得7萬元。

此外,被告人李某奇還被認定構成濫用職權罪。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李某奇在擔任十八里店鄉人民政府副鄉長分管分鐘寺項目徵收補償工作期間,在該項目住宅房屋徵收補償過程中,明知樸某(另案處理)在拆遷範圍內的房屋權屬存在爭議,仍擅自同意爲樸某出具確權證明,把樸某認定爲被徵收人,將沒有權屬證明的房屋認定爲宅基地房屋,致使樸某多獲拆遷補償款600餘萬元。

被告人張某還犯受賄罪。據法院認定,張某於2016年至2017年,利用擔任朝陽區徵收中心徵收補償一科副科長職務上的便利,爲北京騰龍拆遷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龍公司)工作人員周某在被徵收人分戶、認定大病補助證明、要求評估公司增加重置成新價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先後兩次收受周某給予的感謝費共計5萬元。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李某奇接辦案機關電話後主動投案。2020年10月北京市朝陽區監察委員會扣押了被告人李某奇錢款262萬餘元,並將其中50萬元作爲犯罪所得移送檢察機關。被告人張某於2020年8月19日主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詐騙犯罪事實,並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犯罪事實。2021年1月被告人張某家屬代爲退繳違法所得12萬元。

法院認爲,被告人李某奇、張某夥同肖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共同騙取徵收補償款,二被告人之行爲已構成詐騙罪,且犯罪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李某奇作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爲已構成濫用職權罪,且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張某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爲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

鑑於被告人李某奇自動到案,庭審中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退繳違法所得,濫用職權犯罪所造成的損失部分挽回;被告人張某自動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自首,退繳違法所得;詐騙犯罪損失已全部挽回,故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李某奇從輕處罰,對被告人張某所犯詐騙罪予以減輕處罰,對其所犯受賄罪從輕處罰。

最終據法院判決,被告人李某奇犯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被告人張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責任編輯:吳劍 SF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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