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文汇报

偷钱是盗窃,那偷了商场几百万积分去商场兑换商品,算盗窃嘛?结果是当然的,这同样构成盗窃。近日,静安区检察院以盗窃罪对刁某提起公诉,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处刁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月,上海某商场的负责人在进行内部审查时发现,有两个会员的积分卡兑换存在异常,已经兑换了数万元的商品。根据商场会员积分规定,每在商场消费1块钱积1分,每100积分可以在消费时抵扣1块钱。即便有时商场有活动,消费累计积分翻倍,但是想要账户有数百万的积分,起码也要在商场消费上百万元。

谁是这么豪气的客户么?在调取积分卡的消费情况时,商场负责人发现,卡上几乎没有消费记录,这些积分都是凭空出现的,而且这些积分注入积分卡的时间都在深夜,此时商场并不在正常营业时间。

为此,商场负责人调取了注入积分显示时间和柜台的监控,发现了一个熟悉的身影,公司的前员工刁某。他此前在商场担任客服专员,主要负责操作积分的账号,帮客人注入积分、兑换停车券等工作。

监控显示,刁某在离职后,故意选择在商场的休业时间多次溜进商场,利用此前所掌握的账号,登录后台服务系统,往自己事先准备的积分卡内注入大量积分,后用于在商场内消费。

经查,刁某向自己注册的两个会员账户虚增积分共计约369万分,后将会员积分以100分兑换1元奖励金的方式在商店进行消费,兑换商品的价值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目前,两个账户尚有积分约54万分未消费,折合价值人民币约5400元。

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承办检察官认为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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