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新民晚报

图说:王女士与舞蹈机构签订报名合同 来源/采访对象提供

图说:课程优惠后,王女士实付18000元

市民王女士向新民晚报夏令热线反映,3月初,她在舞蹈培训机构报名了一份为期3个月的课程,因疫情原因一节课未上,机构却不予全额退款。

记者了解到,王女士在3月5日报名参加售价18800元的舞蹈培训课程,优惠后,实付18000元。合同显示,培训周期为3月5日至6月5日,期间未限制约课频次。因个人原因,3月6日至3月19日,王女士并未主动约课,3月20日,受疫情封控影响,培训机构暂停营业,王女士的课程也因此中止。6月复工后,培训机构表示,可为王女士顺延课程,继续学习。但王女士表示,自己现在换了工作,没空学习,要求退款。

双方矛盾的焦点集中于王女士认为这属于因不可抗力终止合同,应100%退款。培训机构则认为,王女士属于开课后主动发起退款,应按合同规定扣除30%的违约金,并提出,王女士在3月6日至3月19日机构正常营业期间未自主约课,这段时间的课程应视为主动放弃,自行承担相应成本。同时,机构还指出在王女士签订合同后,曾应王女士要求为她购买价值数百元的舞蹈服等,并转账1800元给介绍王女士来上课的中间人作为酬谢,这些费用王女士知情,也应在退费时扣除。对这笔介绍费,王女士表示这是商家与介绍人之间自行达成的协议,不应由自己承担。

图说:合同对不同情形下的退款作了不同的规定

对此,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玮律师表示,王女士的诉求可视为基于疫情不可抗力的情形,因不可抗力中止合同的,消费者可以不同意商家所提议的顺延做法,而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额退款,这里并不涉及消费者违约,因此也不适用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对于机构营业期间,王女士自行选择未去上课所产生的成本和置装费,可由商家酌情扣除部分金额。从情理上来说,可以折算成每天的费用来计算。至于商家付给介绍人的10%酬谢费,律师表示,如果消费者知晓并确认这笔介绍费支付情形的,则应在商家退还的款项中予以扣减。若消费者不知情也不认可,则属商家内部结算事宜,与消费者无关。

舞蹈培训机构负责人表示,受疫情影响,生意受到很大冲击。目前,双方正在就退款金额及支付方式协商,本报将持续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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