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新民晚報

圖說:王女士與舞蹈機構簽訂報名合同 來源/採訪對象提供

圖說:課程優惠後,王女士實付18000元

市民王女士向新民晚報夏令熱線反映,3月初,她在舞蹈培訓機構報名了一份爲期3個月的課程,因疫情原因一節課未上,機構卻不予全額退款。

記者瞭解到,王女士在3月5日報名參加售價18800元的舞蹈培訓課程,優惠後,實付18000元。合同顯示,培訓週期爲3月5日至6月5日,期間未限制約課頻次。因個人原因,3月6日至3月19日,王女士並未主動約課,3月20日,受疫情封控影響,培訓機構暫停營業,王女士的課程也因此中止。6月復工後,培訓機構表示,可爲王女士順延課程,繼續學習。但王女士表示,自己現在換了工作,沒空學習,要求退款。

雙方矛盾的焦點集中於王女士認爲這屬於因不可抗力終止合同,應100%退款。培訓機構則認爲,王女士屬於開課後主動發起退款,應按合同規定扣除30%的違約金,並提出,王女士在3月6日至3月19日機構正常營業期間未自主約課,這段時間的課程應視爲主動放棄,自行承擔相應成本。同時,機構還指出在王女士簽訂合同後,曾應王女士要求爲她購買價值數百元的舞蹈服等,並轉賬1800元給介紹王女士來上課的中間人作爲酬謝,這些費用王女士知情,也應在退費時扣除。對這筆介紹費,王女士表示這是商家與介紹人之間自行達成的協議,不應由自己承擔。

圖說:合同對不同情形下的退款作了不同的規定

對此,上海翰鴻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金瑋律師表示,王女士的訴求可視爲基於疫情不可抗力的情形,因不可抗力中止合同的,消費者可以不同意商家所提議的順延做法,而主張解除合同並要求全額退款,這裏並不涉及消費者違約,因此也不適用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條款。對於機構營業期間,王女士自行選擇未去上課所產生的成本和置裝費,可由商家酌情扣除部分金額。從情理上來說,可以折算成每天的費用來計算。至於商家付給介紹人的10%酬謝費,律師表示,如果消費者知曉並確認這筆介紹費支付情形的,則應在商家退還的款項中予以扣減。若消費者不知情也不認可,則屬商家內部結算事宜,與消費者無關。

舞蹈培訓機構負責人表示,受疫情影響,生意受到很大沖擊。目前,雙方正在就退款金額及支付方式協商,本報將持續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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