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光明網

孩子健康成長的路上

安全意識可不能少

除了全社會的共同努力

家長也萬不能掉以輕心

男孩被私設鐵鏈絆倒

呂某是廣州白雲區某小區的業主,爲停車方便,他在小區內的公共空地靠道路的一側,自行圈定了一塊空地作爲自己的停車位,並私自設置了一條鐵鏈。

(事故發生地)

2021年10月17日,8歲的小軍(化名)與兩名小夥伴在小區內該車位附近玩耍,其中一名小夥伴助跑跳過了鐵鏈,小軍緊隨其後助跑起跳,但未跨越成功,反而被鐵鏈絆倒,導致其門牙損傷。事發後,小軍被送醫治療,產生醫療費2942.18元。

(公共視頻顯示小軍摔倒畫面)

該小區物業公司認爲自己無權自行拆除障礙設施,但事發前已與呂某就自行圈定車位一事協商拆除。

小軍父母找到呂某和物業公司,要求其共同賠償醫療費、護理費及精神損失費等費用,最終雙方未談妥,小軍父母將呂某和物業公司起訴至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

‍法院:家長、呂某、物業均應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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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與被告各應承擔什麼責任?

呂某私自在公共場所設置停車設施,且不能證明其已經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故對給小軍造成的損失,依法應當承擔一定的侵權責任。

但呂某未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並不必然導致小軍受傷,本案中小軍摔倒受傷也並非是小軍沒有注意到呂某設置的鐵鏈等設施而導致的。小軍在明知前方有鐵鏈等設施阻攔的情況下,應當知道存在被絆倒的可能,但小軍仍採取助跑跳躍等危險動作企圖跳過鐵鏈,小軍父母在監護責任上存在重大過錯,且小軍的過錯是造成其本人受傷的主要原因,依法應減輕呂某的侵權責任。

物業公司在其管理的公共場所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未督促呂某拆除違規設置的停車設施,也未設置警示標誌或採取安全措施。因此,物業公司未盡到合理的管理、安全保障義務,對於小軍的人身損害負有一定的過錯責任。

根據本案事實及法定的歸責原則,綜合各方的過錯程度,對於小軍的損害後果,法院認爲小軍應自行承擔70%的責任,被告呂某承擔20%的責任,被告物業公司承擔10%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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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軍可獲得哪些賠償?

根據小軍提交的病歷材料及醫療費票據,小軍受傷後的醫療費爲2942.18元,故法院判決因本次事件而產生的損失,應由呂某賠償588.44元,物業公司賠償294.22元。

法官提醒:

不應私自佔用公共空間

監護人應履行監護義務

私自佔有公共空間是不道德的行爲,私拉鐵鏈設置車位不僅有違公德,還給公共場所帶來了安全隱患。如果因私自佔用公共空間而導致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失的,侵權人將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應履行監護義務,切實承擔起對孩子的監管責任,加強對孩子的安全意識教育,保護未成年人的身體不受到侵害。本案中,幸而孩子因鐵鏈絆倒導致的傷害結果較輕,但家長切勿掉以輕心,要特別加強對兒童人身安全的教育和關注。在外遊玩時,父母要陪同孩子,不能放任其獨自玩耍。一旦發生意外,對孩子身體的傷害是不可逆的。

孩子的成長離不開父母的細心呵護,也離不開社會營造的安全環境。物業公司作爲小區的管理者,要全面做好小區內的建築及附屬配套設施的日常管理與維護,積極完善各類危險設施的警示標誌,儘可能避免人身、財產損害事件發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爲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

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誌和採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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