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北京日报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徐慧瑶 通讯员 段海洋

去年夏天的一个晚上,家住顺义的某男子将电动三轮车停靠在路边时,将2岁的儿子独自留在车上,随后离开。2岁幼童拧动车把给电,车辆启动后撞到前方电动三轮车,前方电动三轮车又将他人撞伤。事发后,被撞伤的伍某将幼童小珂及其父母诉至顺义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近日,顺义法院一审判决小珂及其父母赔偿伍某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

据原告伍某向法院表示,事发当天晚上,在顺义区某村路口,被告小珂父亲将载有被告小珂的电动三轮车停放后独自下车。小珂在车上拧车把给电将车启动,撞到前方电动三轮车,导致前方三轮车与伍某身体相撞,两三轮车辆接触的部位被撞坏,伍某与被告小珂都受伤。伍某认为,事故系小珂父亲没有履行监护义务引发,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万余元。

被告小珂及其父母方并不同意原告伍某的诉讼请求。被告方认为,事发时没有看到伍某,是伍某自己的车砸到其本人的,被告方不知道伍某是如何受伤的,也不清楚他是事发之前有伤,还是事发之后被撞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事发时小珂父亲将小珂独自留在电动三轮车上,小珂拧电动三轮车车把给电导致伍某受伤,故被告应就本次交通事故对原告所致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终,顺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小珂及其父母于赔偿原告伍某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3万余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家长,电动车行驶速度快,要杜绝将幼童放于车后座、让幼童站立在踏板或搂抱幼童骑行等危险行为;另一方面,家长停车后要及时将电动车关停、拔钥匙、拉手刹,切忌将幼童独自留在电动车上,即使短暂停留也应将孩子带离。此外,有条件的车辆可安装“童锁保护开关”,以防幼童误操作导致的意外“飞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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