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全球视角来看,无论是企业管理自身的经济行为,还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或是监管机构完善监管要求,都需要依赖统一的可持续信息披露标准,但全球实现完全一致的可持续信息披露标准并不现实。全国政协委员、上海新金融研究院(SFI)理事长屠光绍在85日召开的“CF40·孙冶方悦读会暨《可持续信息披露标准及应用研究:全球趋势与中国实践》新书发布会上提到。

屠光绍认为,中国应在全球统一标准的趋势中与国际保持接轨,但也不能简单地照搬国际标准,应根据我国的发展阶段和特点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可持续信息披露标准。

在信息披露标准制度安排上,屠光绍介绍,目前可持续信息披露除了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以外,还存在第三种状态,即不披露就解释。他认为,可持续信披可以根据发展需要进行渐进性的安排,在不同的披露要求之间找到一种平衡。此外,对于一些影响力较大的企业,应该做好带头作用,促进可持续信息的披露。

易方达基金董事长詹余引、工银瑞信基金总裁高翀、施罗德投资集团中国区总裁郭炜从投资机构角度分享了对我国建立完善可持续信息披露体系的见解。

詹余引认为,可持续信息披露体系需兼具统一和差异,在跨公司、跨行业和跨地区维度上相对可比的同时,也应识别不同行业特有的ESG问题,引导公司重点披露、提高实质性。

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的基石。詹余引指出,有些公司披露了定量信息,例如碳排放,但有的公司没有披露。在进行投资比较时,我们有时就会通过建模的方式。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可比的就是财务数据和经营数据,如果有公司没有披露排放数据,那么就可根据同行披露的排放数据平均水平进行倒推,对于整个行业所有上市公司形成一个可比较的体系,这样研究估值的时候会更具有针对性。詹余引说。

高翀在发布会上建议,在监管支持和协调下形成可追溯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历史数据库。他认为,当前可持续投资底层数据的披露标准还存在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境内外商业机构对于可持续投资基本概念还存在差异,这会导致资产管理行业在可持续投资领域产生重大的结果差别。

郭炜提到,目前国际上常见可持续信息标准都遵循重要性原则,尽管监管机构已经为重要性原则提供了越来越多的判断标准, 但企业在自主选择ESG披露信息时还是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容易导致企业出现报喜不报忧的情况。

他建议,国内监管规则可以为重要性原则提供一个判断标准,将主观性纳入框架中,或者根据重要性的水平,逐步划定强制披露、半强制披露。这样,在ESG评分上,披露质量高、披露内容充分的企业会被自动奖励,披露质量差、披露内容少的企业会被自动惩罚,有利于国内形成更好的可持续投资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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