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光明網

近日,美妝品牌DHC的關聯公司

上海蝶翠詩商業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DHC蝶翠詩)

因銷售不合格護膚品被沒收違法所得114萬元

《中國消費者報》記者查詢發現

除了此次公示的化妝品成分問題

DHC蝶翠詩還屢次因

虛假廣告宣傳被行政處罰

DHC銷售不合格護膚品被沒收114萬元

線上旗艦店已無2款涉案產品鏈接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上海蝶翠詩商業有限公司進口對外銷售的蝶翠詩男士保溼平衡爽膚水、蝶翠詩男士保溼平衡霜含有“羥乙磷酸四鈉”成分,二者均爲不符合化妝品安全技術規範的化妝品。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爲,上述行爲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的規定,對DHC蝶翠詩做出沒收違法所得1146618.5元的行政處罰。

DHC蝶翠詩相關人士對《中國消費者報》記者表示,已經下架蝶翠詩男士保溼平衡霜和蝶翠詩男士保溼平衡爽膚水兩款產品,並對已銷售商品進行召回。《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在DHC蝶翠詩天貓官方旗艦店查詢發現,店裏已經沒有上述2款涉案產品的鏈接。

記者在國家藥監局官網進口普通化妝品備案信息平臺查詢發現,上述2款化妝品均在今年4月18日註銷了備案,此前的備案日期分別爲2018年5月31日和2018年5月10日。

北京工商大學化妝品監管科學研究院副院長何一凡對《中國消費者報》記者表示:

羥乙磷酸四鈉在化妝品中主要作爲螯合劑、乳化穩定劑和黏度控制劑使用。在《化妝品安全技術規範》(2015年)第二章《化妝品限用組分(表3)》中,共收納了47項限用組分,其顯示“羥乙二磷酸及其鹽類”只適用於發用產品和香皂,且最大允許濃度分別爲總量1.5%、0.2%(均以羥乙二磷酸計)。

據《中國消費者報》記者查詢瞭解

這並不是DHC蝶翠詩第一次被罰

此前曾屢次因發佈虛假廣告、虛假宣傳

被行政處罰

"

DHC蝶翠詩在2021年6月因“違反廣告法相關規定,發佈虛假廣告”被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35萬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DHC蝶翠詩於2016年11月22日起,在某電商平臺銷售“蝶翠詩緊緻煥膚防曬乳SPF50+PA++++”,網頁上發佈了“SPF50+PA++++”“防水配方耐汗、耐皮脂”“防水配方不易流失防曬成分,即使被汗液、水分沾溼也不易滲透,保護防曬成分”以及“成膜迅速……保護UV防曬成分不受汗液及水影響”等廣告內容。經覈實,上述商品爲進口特殊用途化妝品,經檢測,其浴後SPF值僅爲30,其在網頁上發佈的“SPF50+”內容不準確、不清楚、不明白。

"

DHC蝶翠詩在某電商平臺旗艦店銷售的8款產品因存在虛假宣傳行爲被上海浦東新區市場監管局罰款42萬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其在銷售“DHC橄欖護脣膏1.5g天然植物無色潤脣持久保溼滋潤”時,宣傳的“2013日本DHC大家選擇的最佳產品”“日本化妝品口碑網終身成就獎”“連續三年榮獲日本人氣化妝品口碑網最佳化妝品大獎被授予‘終身成就獎’”等內容無事實依據,還在宣傳內容中使用了“最佳”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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