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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狗咬壞車誰該負責?看法院如何判

本文轉自:光明網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今天(10日)通報的一起流浪狗咬壞車理賠案件。

車輛損壞疑爲動物致損 保險公司拒賠

2021年8月16日,白先生將自己的車停放至某停車場。8月17日一大早,卻意外發現車輛損壞,白先生隨即查找車輛損壞的原因,發現車上有動物咬過的痕跡。

受損車輛整體情況

受損車輛上的疑似咬痕

隨後,白先生撥打122和110報警,調取監控後,看到有幾隻流浪狗曾出現在自己車身周圍,但並未確定車損的原因,白先生懷疑是動物致損。

白先生撥打保險公司電話報案,稱可能有動物導致車輛損壞的情形,並拍攝了現場照片。向保險公司報案後,白先生將車輛開往4S店進行維修。

8月18日,保險公司前往4S店爲白先生定損。在看了白先生拍攝的現場照片及車輛的痕跡後,保險公司認定車輛致損的原因爲動物咬傷,認爲此情況不符合車損理賠條款內容,拒絕向白先生進行賠付。白先生遂起訴到法院。

法院判定屬於保險責任範圍 賠付車輛維修費

庭審中,原告白先生認爲,自己的車輛受損是客觀存在的事實,系因暴力導致的損傷,並非自己操作不當、故意損壞導致,屬於車輛損傷且無法找到第三方的情形,應當在賠付範圍內。被告某保險公司則認爲,保險條款中的“固態物體”是指堅硬的物體,動物不是堅硬的物體。

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爲,保險條款中雖未明確約定因動物原因導致的車損屬於保險責任的範圍,但明確約定的碰撞等情形並未明確排除動物的原因。保險條款中“碰撞”的釋義爲:被保險機動車或其符合裝載規定的貨物與外界固態物體之間發生的、產生撞擊痕跡的意外撞擊。雙方對“固態物體”的解釋存在爭議。被告保險公司認爲“固態物體”爲堅硬的物體,排除動物,但又認爲人屬於固態物體,車輛和人發生碰撞肯定賠付,這實屬矛盾。根據一般解釋,固態是區別於液態、氣態的形式,根據保險公司陳述,人爲固態物體,那麼動物非固態物體便難以成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法院據此認爲動物造成的車損亦是碰撞的一種形式,應當屬於保險責任的範圍。

最終,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判定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白先生車輛維修費用111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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