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 馮賽琪

投資300萬元買私募基金,僅拿回123萬元本金,66歲的投資者黃先生將投資公司告上法庭。到底由誰來爲高額虧損買單?上海徐匯法院日前公佈了該案件的一審判決。

2015年12月25日,上海的黃先生與華鑫寬衆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鑫寬衆公司)簽訂一份《雙創1號基金合同》,基金名稱爲華鑫寬衆雙創1號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託管人爲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鑫證券),存續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

該基金的投資範圍爲:主要投資於擬掛牌新三板公司股權及其他未上市公司股權;其中,擬掛牌新三板公司股權投資合計市值比例爲基金財產淨值的0-100%,未上市公司股權投資合計市值比例爲基金財產淨值的0-100%。

2015年3月,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向華鑫證券出具《關於華鑫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開展私募基金綜合託管業務的無異議函》。2015年8月,華鑫寬衆公司成立,華鑫證券系華鑫寬衆公司唯一股東。天眼查數據顯示,華鑫寬衆公司註冊資金爲1億元。

合同簽訂3天后,黃先生認購基金金額300萬元,認購費用爲認購金額的1%,於是他向案涉基金募集戶匯劃303萬元,並在《合格投資者審覈確認單》《適當性評估結果確認書》中客戶處簽字確認。

私募基金產品相對其他理財產品來說,對投資者的抗風險能力和風險識別能力有較高的要求。

因此,該基金《認購風險申明書》詳細說明了“基金不承諾保本或最低收益,具有較大投資風險,適合風險識別、評估、承受能力較強的合格投資者;本基金不承諾保證本金安全或最低收益,具有較大投資風險,在最不利的情況下,投資者可能會虧損基金本金”。

該《說明書》還指出,投資人需承諾本人爲私募資金的合格投資者,具有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並符合下列標準,即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2018年12月19日,華鑫寬衆公司發佈《華鑫寬衆雙創1號私募股權投資資金終止並進入清算的公告》,載明:根據《雙創1號基金合同》的規定,該產品存續期限爲3年,現產品存續期限已屆滿,管理人決定於2019年1月4日終止華鑫寬衆雙創1號私募股權投資資金合同,並自該日起基金進入清算階段。

2019年1月16日,華鑫證券資產託管業務募集賬戶向黃先生匯入99.21萬元(交易附言:清盤淨額),兩個月後,華鑫證券再次匯入黃先生賬戶24.74萬元(交易附言:清盤淨額),以上合計123.95萬元。

今年年初,黃先生向徐匯法院起訴了華鑫寬衆公司及華鑫證券,要求華鑫寬衆公司賠償本金損失176.05萬元及相應利息損失,華鑫證券對上述應付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庭審中,經法院反覆釋明、詢問,黃先生明確其本案中提起的系違約賠償訴訟,以民事起訴狀記載的事實作爲其主張的華鑫寬衆公司的違約行爲。

法院認爲,針對黃先生提起的違約賠償,因爲所簽訂的《雙創1號基金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民事法律所列無效情形,雙方當事人均應恪守。

《雙創1號基金合同》明確約定了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亦在多處揭示了投資風險,履行了相應的適當性義務。案涉基金存續期限屆滿後,不存在保證投資人獲得投資收益或者保證投資本金不受損失的約定。

在約定的投資期限屆滿後,華鑫寬衆公司僅負有依據合同約定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並向投資人分配的義務,並不負有以自有財產向投資人支付投資本金及收益的義務。

法院表示,在案證據無法證實華鑫寬衆公司存在“誤導性陳述”、違反信息披露義務、怠於清算等問題。此外,華鑫寬衆公司提供的清算報告證實案涉基金尚有長期投資未退出,投資損失尚無法確定。

更爲關鍵的是,黃先生在該案中提起的系違約賠償訴訟,即使華鑫寬衆公司存在誤導性陳述、違反信息披露義務,該行爲與黃先生的投資本金損失並不存在任何關聯。

對於黃先生主張華鑫寬衆公司賠償本金損失176.05萬元及相應利息損失,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同時表示,華鑫證券也不需對案涉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黃先生作爲適格投資者,應當自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

因此徐匯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19萬元由黃先生自行負擔。

近年來,私募產品爆雷的情況頻頻發生。監管部門對此也頻頻發出風險警示,通過要求“私募基金只向合格投資者募集,不得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等規定。堅持“賣者盡責、買者自負”原則,一方面規範管理者行爲;另一方面引導投資者提高風險識別能力,設定投資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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