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銀行保險報

【致讀者】治理金融亂象 維護市場秩序

近年來,中國銀保監會多措並舉加強金融風險防範和金融亂象整治,促進了銀行業保險業風險的總體收斂,也增強了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2021年是我國“十四五”規劃開局之年。銀行業保險業克服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的影響,把握新機遇,迎接新挑戰,奮力打好防範化解金融風險這場硬仗。

行政處罰是金融監管的重要手段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是監管執法的重要依據。銀保監會把貫徹實施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作爲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抓手,不斷加強法治建設,規範執法行爲,強化執法監督,提高依法監管的能力和水平。

爲推動銀行保險機構進一步貫徹落實銀保監會有關精神,加強自我約束,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依法合規、穩健經營,《中國銀行保險報》記者根據2021年銀保監會及派出機構對銀行保險機構行政處罰情況,經半年多時間梳理、採訪、分析,今起陸續推出《治亂象 防風險——2021年銀行保險機構行政處罰報告》特別報道,通過深入剖析全年行政處罰情況,在全面展現監管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方面的舉措和實績的同時,直擊銀行業保險業的違規痛點,分析深層原因,並給出相關建議,爲行業依法合規經營提供有價值的鏡鑑。

展望未來,在中國銀保監會領導下,《中國銀行保險報》將把“年度銀行保險機構行政處罰報告”打造成獨特的具有品牌影響力的新產品,充分發揮文字、數據、圖表等信息呈現方式優勢,努力追求內容和數據可視化最佳效果,開展多元化融合報道及傳播;爲監管部門保持對銀行保險機構違法違規行爲處罰問責的高壓態勢,持續深入治理金融市場亂象,切實維護金融市場秩序,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充分彰顯金融新聞輿論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

銀行業:4023張罰單罰沒超19億元

□記者 韓業清 冀曉航

據不完全統計,2021年1月—12月,銀保監會及派出機構針對銀行機構和相關責任人,共開出罰單4023張,罰沒金額合計約19.15億元。其中,銀保監會開出罰單24張,罰款金額合計約6.79億元;派出機構開出罰單3999張,罰沒金額合計約12.36億元。

2021年全年,有758家銀行(含分支機構)、2590名相關責任人被處罰。其中,有174人被終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8人被取消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終身。

758家銀行被罰

2021年,有758家銀行(含分支機構)被處罰,罰沒合計約18.67億元(不含個人處罰)。其中,罰沒合計超千萬元的有15家。具體來看:

在3家開發性金融機構和政策性銀行(含分支機構)中,國家開發銀行合計被罰款1405萬元,進出口銀行合計被罰款8720.6萬元,農業發展銀行合計被罰款1697萬元。

6家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含分支機構)合計被罰款約4.15億元。其中,農業銀行收到的罰單(不含個人處罰)爲129張,是收到罰單數最多的國有大型商業銀行。金額最大的一張罰單的處罰對象爲中國銀行。2021年5月,中國銀行因存在“向未納入預算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發放貸款,違規向關係人發放信用貸款”等36項違法違規事實,被銀保監會罰款8761.355萬元。

12家股份制商業銀行(含分支機構)合計被罰款約7.07億元。其中,光大銀行收到罰單(不含個人處罰)56張,是收到罰單數最多的股份制商業銀行。金額最大的一張罰單的處罰對象爲渤海銀行。2021年5月,渤海銀行因存在“地方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貸款不合規,違規向資本金不足的房地產項目發放貸款”等34項違法違規事實,被銀保監會罰款9720萬元。

86家城市商業銀行(含分支機構)合計被罰款約2.09億元。其中,金額最大的一張罰單的處罰對象爲北京銀行。2021年9月,北京銀行因存在“違規收費,理財和同業投資業務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貸款管理不到位導致貸款資金被挪用”等違法違規事實,被北京銀保監局罰款820萬元;5名相關責任人被合計罰款20萬元。

358家農村商業銀行(含分支機構)被罰款合計約2.4億元。

4家農村合作銀行(含分支機構)被罰款合計320萬元。

1家省聯社和103家農村信用社(含分支機構)被罰款合計4917萬元。

166家村鎮銀行(含分支機構)被罰款合計7798.74萬元。

5家民營銀行(含分支機構)被罰款合計1785.58萬元。

12家外資法人銀行被罰,罰款合計2817.95萬元。2021年5月,東亞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因存在“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貸款未記入房地產開發貸款科目,貸款支付及貸後管理不到位導致房地產開發貸款部分資金被挪用,違規發放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等18項違法違規事實,被銀保監會罰款1120萬元。

2家農村資金互助社(含分支機構)被罰款合計42萬元。

信貸業務違規佔比較高

梳理2021年發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發現,在被處罰的758家銀行中,信貸業務違規仍是存在的主要違法違規問題,佔比超過七成。

貸款“三查”不到位、信貸資金被挪用、貸款風險分類不準確等是違法違規的重災區。其中,個人經營性貸款、個人消費貸款等多用途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仍是監管處罰的重點。

除了信貸業務違規外,銀行機構還因存在其他違法違規問題被處罰。具體來看:

國有大型商業銀行因“違規收費,理財業務違規,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等被處罰;股份制商業銀行因“理財業務違規,員工行爲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等被處罰;城市商業銀行因“關聯交易未按要求進行審批,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等被處罰;農村商業銀行因“轉嫁經營成本,違規開展重大關聯交易,關聯交易不規範”等被處罰;農村信用社因“違規分紅,員工異常行爲排查不到位,轉嫁抵押評估費”等被處罰;村鎮銀行因“逆程序授信,提供虛假數據報表,大額風險暴露超標”等被處罰。

2590人受罰 174人被終身禁業

2021年,有2590名相關責任人被銀保監會及派出機構處罰,合計罰款約4471.6萬元。

因對所在銀行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爲負直接責任,174人被終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144人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1年—15年。

有8人被取消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終身,53人被取消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1年—10年。

值得關注的是,在上述379人中,有158人因對所在銀行機構的信貸業務違規負責被處罰。

各地處罰情況

2021年,開出罰單數量最多的地區爲江蘇、黑龍江、山東,分別爲347張、259張和254張。

罰款金額合計最多的地區爲浙江、上海、江蘇,分別約爲8871萬元、8325萬元和7962萬元。

(統計數據來自中國銀保監會網站,以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爲統計口徑,如有出入請以官方數據爲準)

保險業:罰沒金額較2020年增長25%

□記者 李夢溪

近年來,隨着監管政策不斷完善,監管部門對保險業各類亂象重拳出擊,懲處力度不斷加大。

統計數據顯示,2021年,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針對保險機構開出罰單2104張,罰沒金額2.95億元,較2020年分別增長22.7%和25%。由此可見,更嚴厲、更大範圍、更大力度的處罰,使保險企業違法違規成本越來越高。

從處罰原因看,“編制虛假材料”“虛構中介業務套取費用”“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以外的利益”“未按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條款、保費費率”“欺騙投保人”“虛列費用”出現頻率較高。

可以預見的是,隨着一系列保險監管新政陸續實施,償二代二期工程落地,監管部門不斷增強風險識別和處置能力,嚴監管、強監管仍將持續。

財產險公司罰金最多

在2021年監管機構針對保險業的處罰中,財產險公司被罰沒金額1.5億元(不含個人處罰),佔比超64%。單筆被罰金額最高的也是財產險公司。2021年12月,華安保險廣西分公司因“財務數據不真實”被罰款255萬元。人保財險成爲2021年累計被罰金額最多的財產險公司,累計被罰沒金額達3017.8萬元(不含個人處罰)。

普華永道近期發佈的《2021年度保險行業監管處罰分析》指出,從機構性質看,財產險公司被罰沒金額佔保費比例大大高於人身險公司,合規經營理念有待提高。

2021年,人身險公司共被罰沒金額達5218.9萬元(不含個人處罰),佔比達22.5%;中介機構共被罰沒金額達3019.75萬元(不含個人處罰),佔比達13%。

同時,2021年監管重點更多放在規範中介市場上。雖然保險中介機構被罰沒金額數量並不突出,但從嚴監管的力度卻體現得最爲充分。如湖北安行天下汽車保險銷售因“通過欺騙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相關責任人3年內被禁入保險業;美聯盛航保險代理、永鑫保險銷售服務等10餘家中介機構相關負責人被撤銷任職資格。

多家機構被頂格處罰

除了大額罰單以外,監管部門也採取了其他行政處罰措施,主要涉及吊銷業務許可證、停止接受新業務、撤銷高管任職資格、責令改正等。

銀保監會下發的處罰決定書顯示,2021年,多家保險機構被頂格處罰,包括1人被終身禁業、19人被撤職、3家機構被吊銷許可證、22家公司被停止接受新業務。

其中,泰康人壽山西分公司某保險個人代理人因承諾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欺騙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被終身禁入保險業,屬行業首次。陽光信用保證保險因存在“未經批准變更公司營業場所、在住所地以外未設立分公司的省市開展業務、未按照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條款”被責令改正,除罰款外,還須停止接受融資性信用保證保險新業務一年,並撤銷總經理任職資格。

此外,天津鼎信機動車信息諮詢服務中心、江西德寶源保險經紀、黑龍江一諾保險代理均被吊銷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和保險代理許可證。

因何被罰

梳理被罰原因,主要涉及數十項違規行爲,很多都是“老面孔”,但治癒這些“舊疾”卻下了新的“狠藥”。

普華永道將2021年保險業被處罰原因進行了總結。“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是保險機構受罰的首要原因,也是“舊疾”。

同屬行業痼疾的還有“虛構中介業務套取費用”“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利益”和“未嚴格執行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其處罰力度、強度都有明顯的提升。

除上述常見理由,“拒絕承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拒絕或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等成爲新的雷區。

“對口”監管責任更重

數據顯示,2021年,各地銀保監局和銀保監分局針對保險業共罰沒2.88億元,佔當年罰沒總額(2.95億元)的97%,黑龍江、福建、廣東、江蘇、山東等地罰單多且罰金較重。

這意味着,保險業屬地監管的優勢正在顯現。綜合來看,嚴監管、強監管將在2022年持續。監管機構將發揮貼身監管、一線監管優勢,強化上下聯動和協作共享,形成合力,推動保險業健康平穩快速發展。

普華永道指出,新業態下的風險防範、內控體系搭建以及保險行業各方面監管力度的持續加強是保險機構正面臨的挑戰。保險機構應緊跟監管步伐,強化風控合規意識,積極主動應對內外部環境變化,推動保險業高質量發展。

(數據統計期間爲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統計口徑以行政處罰決定書掛網時間爲準。如數據有出入,以銀保監會官網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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