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新民晚报

新民晚报讯 (通讯员 耿洁玉 记者 袁玮)李先生驾车出行遇“视觉盲区”,同时对信号灯的设置也产生了疑虑。由此,一份行政复议,使得繁忙路口的信号灯作出了调整。

徐汇区供图(下同)

李先生驾驶机动车沿华山路北向南至华山路广元路路口,在左转方向信号灯为红灯的情况下,往东左转至广元路,被执勤的民警拦下并处罚款200元。但李先生认为这个罚款不合理,“转弯信号灯设置在对向非机动车人行道上方,让我如何分辨这是机动车的转向灯?更何况这个位置对于左转车辆来说是个视觉盲区。”李先生向徐汇区行政复议局申请行政复议。

徐汇区行政复议局受理此案后,委派办案人员与区交警支队民警共同前往华山路广元路路口现场勘察,发现华山路广元路路口北进口信号灯组合设置情况为:机动车信号灯设置在出口处,左转方向指示信号灯设置在对向车道进口处。由此判定,该路口信号灯设置违反了《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2016)中6.1.2的强制性要求,机动车信号灯和方向指示信号灯组合形式应符合表5的规定,且依照规范中7.1.2、7.1.3的推荐性要求,一个信号灯组合应当安装在同一支撑杆件或固定设施上,若只安装一个信号灯组合,应安装在出口处。

在查实上述路口所涉信号灯组合设置存在不符合国标强制性、推荐性标准的情形,导致左转方向指示信号灯可视性欠缺的情况后,徐汇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徐汇区交警支队立即对华山路广元路路口的交通信号灯设置情况作出整改,目前该路口已在机动车直行信号灯旁增加了左转方向指示信号灯。同时,区交警支队还对其他大型路口的信号灯做了排查工作,确保各路口的信号灯组合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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