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志浩(實習)張曉雲

近日,界面新聞從中國判決文書網公佈的一則刑事判決書獲悉,原浦發銀行深圳分行金融機構部總經理向某犯貪污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並處罰金30萬元。

判決書顯示,在當上部門負責人不久後,向某利用全面負責部門工作的職務便利,在一年半的時間裏採用虛列業務招待費、宣傳費等名目套取營銷費用207.24萬元,用於其個人購房、理財等,最終東窗事發。

根據判決書信息,向某出生於1977年6月,具有碩士研究生文化。根據證人證言,向某是通過公開競聘成功上崗。

2015年10月,經浦發銀行深圳分行黨委會會議討論決定,任命向某擔任浦發銀行深圳分行金融機構部總經理,兼總行金融市場部(深圳)金融機構處處長職務,2015年11月3日,行政發文宣佈了這一任命。 此時向某隻有38歲,算得上是銀行系統內較爲年輕的女性幹部。

但是,僅在任命下發半年後,向某即開始利用職務之便,大肆套取營銷費用。經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4月至2017年12月,其利用全面負責部門工作的職務便利,套取浦發銀行營銷費用合計207.25萬元。

向某本人供述顯示,其對採用虛列業務招待費、宣傳費等名目,通過各種途徑購買、獲取的發票,經內部審覈報銷後套取本單位營銷費用的事實供認不諱。向某提出套取的費用中大部分屬於個人消費,少部分屬於違反報銷規定的公務支出。

判決書顯示,向某私下套取費用的情況在2018年即被發現,於2021年10月12日因涉嫌貪污罪由上海市黃浦區監察委員會採取留置措施,2022年1月10日經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執行逮捕。

由於浦發銀行是國家出資企業,其黨委系國家出資企業中負有管理、監督國有資產職責的組織。向某經黨委會會議研究決定在國家出資企業分支機構中擔任領導職務,從事組織、領導、監督、經營、管理工作,因此被法院認定爲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其行爲也將構成貪污罪,而不能按照非國家工作人員身份認定爲職務侵佔罪。

另外,由於在單位紀檢監察部門進行調查談話時,向某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後在辦案機關掌握其基本犯罪事實,對其立案調查後才如實供述,法院認爲向某不具有自首情節。但由於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真誠悔罪、積極退贓、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

最終,一審法院判決向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並處罰金30萬元。

去年以來,金融領域反腐持續高壓,“打虎”節奏十分密集,浦發銀行已有多名幹部“落馬”。

2021年2月,浦發銀行原行長穆某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通報顯示,穆某存在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涉嫌受賄、隱瞞境外存款犯罪等多項問題。2021年3月底,穆某涉嫌受賄罪、隱瞞境外存款罪被上海市檢察院二分院提起公訴。

2021年8月,上海市紀委監委通報稱,浦發銀行總行私人銀行部產品管理處原副處長魯某勇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上海市紀委監委駐浦發銀行紀檢監察組紀律審查和上海市寶山區監察委員會監察調查。

同年10月,據上海市紀委監委消息,浦發銀行私人銀行部產品管理處產品經理張某東涉嫌嚴重違紀違法, 目前正接受上海市紀委監委駐浦發銀行紀檢監察組紀律審查和上海市寶山區監察委員會監察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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