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健康報

在臨牀工作中,中醫使用西醫技術、西醫使用中醫藥是普遍現象,但也一直存在爭議。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從法律層面明確了執業醫師經過培訓和考覈合格,在執業活動中可以採用與其專業相關的中醫藥或西醫藥技術方法,規範了執業類別與執業範圍,有利於中西醫相互融合,更好地爲患者提供診療服務。

相關法條對爭議予以回應

《醫師法》第十四條回應了醫師執業活動中中西醫執業長期存在的一些爭議,尤其是解決了中醫使用西醫技術、西醫使用中醫藥方法的困境。

第十四條規定,中醫、中西醫結合醫師可以在醫療機構中的中醫科、中西醫結合科或者其他臨牀科室按照註冊的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

規定中所述醫療機構是一個很寬泛的概念,包括中醫綜合性醫院、中醫專科醫院以及綜合性醫院。本規定明確了中醫、中西醫結合醫師在中醫專科醫院或綜合醫療機構均可執業,執業科室既包括中醫科、中西醫結合科,也包括其他臨牀科室。

但必須注意的是,中醫、中西醫結合醫師仍需按照註冊的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也就是說,在衛生行政部門註冊的執業類別、執業範圍是什麼,就按照該類別和範圍開展醫療執業活動。

第十四條規定,醫師經相關專業培訓和考覈合格,可以增加執業範圍。法律、行政法規對醫師從事特定範圍執業活動的資質條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如何正確理解執業類別和執業範圍?《醫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醫師執業註冊內容包括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類別是指臨牀、中醫(包括中醫、民族醫和中西醫結合)、口腔、公共衛生。執業範圍是指醫師在醫療、預防、保健活動中從事的與其執業能力相適應的專業。

四類執業類別的執業資格只能通過考試取得,不能進行調整。一位經考試取得中醫資格的醫師要想獲得西醫類別的醫師資格,必須參加國家組織的西醫類別的臨牀醫師資格考試。但是醫師執業範圍可以在本醫師執業類別下的執業範圍內,經過必要的培訓、考覈,完成相應的程序,在其執業證書上增加或者變更執業範圍。一位經過考試取得中醫執業類別的醫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培訓、考覈合格後,可開展關節置換、介入手術等通常理解爲西醫臨牀醫師從事的醫療技術。

第十四條規定,經考試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培訓和考覈合格,在執業活動中可以採用與其專業相關的西醫藥技術方法。西醫醫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培訓和考覈合格,在執業活動中可以採用與其專業相關的中醫藥技術方法。

從本規定來看,第一,經考試取得醫師資格,是中醫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使用西醫藥技術的前提條件;第二,中醫醫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所在執業機構考覈確認所需專業技術達到相應水平的,可以開展西醫藥診療技術;第三,西醫師經過培訓和考覈合格,可在臨牀工作中提供中成藥、醫療機構中藥製劑、中醫適宜技術等中醫藥服務。

實際操作仍需細化和規範

《醫師法》第十四條雖然突破了以往中西醫的執業壁壘,爲中醫開展西醫診療活動、西醫開展中醫藥診療服務指明瞭方向,但是在實際操作中,仍有許多問題需要細化和規範。

第一,按照《醫師法》規定,經培訓和考覈合格後,中醫師方可從事西醫診療活動,西醫師方可採取中醫藥技術方法,但究竟該由哪些部門組織培訓,哪些機構有資格組織培訓,培訓應包含哪些內容,如何進行考覈,考覈合格後是否應有合格證明等問題,目前沒有統一的規定。

筆者從某中醫醫院調查瞭解到,該中醫醫院的醫師沒有順暢的途徑進行西醫類別的專業培訓,衛生行政部門亦沒有規定何種培訓是國家認可的規範化培訓。該中醫醫院的中醫師曾參加醫院組織的相應培訓,通過本院的考覈後,就被批准開展相應西醫診療活動,顯然對於資質、水平等認定不夠科學規範。

第二,按照《醫師法》規定,醫師經過必要的培訓、考覈,完成相應的程序,可以在其執業證書上增加或者變更執業範圍。但在臨牀實踐中,即使通過了“中學西”或者“西學中”的培訓,醫師已經開始從事相應診療活動,其執業證書上並未能及時增加或者變更執業範圍。如果執業證書上的執業範圍沒有變更或者增加,即使經過了專業培訓和考覈,醫師從事執業範圍之外的診療活動,依舊涉及超範圍執業的問題。

《醫師法》就中醫使用西醫技術和西醫使用中醫藥技術作出規定的目的是將傳統中醫藥與現代醫學有機結合,推動中醫西醫相互促進、共同發展。因此,希望能夠儘快出臺相應配套文件,進一步規範落實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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