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赫)昨日,“鹿哈綜藝首秀路透”上了微博熱搜,並引發網絡熱議,不少網友指責這種行爲是蹭熱度。很快,這檔綜藝的嘉賓楊迪發文澄清稱,這是一檔選音樂女主播的節目,其中一些嘉賓只是女主播請來的朋友,“錄製那一刻我當然知道他們是山寨版的誰,但我確實無法表示我不參與錄製。”但楊迪表示,絕不存在和他們一起錄製綜藝的說法,也絕對不會助長這種風氣,“我也會告知節目組,哪怕是幫主播朋友拉票的畫面也得全部剪掉,這是我明確的態度。要對被傷害到的朋友說一聲抱歉,以後我和我的團隊也一定更加敏銳,下不爲例。”隨後,同爲嘉賓的劉維轉發楊迪的微博,同樣表示“下不爲例”:“我也是訓練生出身,更明白靠實力讓大家認可的不易,我也認可楊迪所說的硬實力才應該是推崇和有價值的。”另一方當事人鹿哈ESO在社交媒體回應此事稱,他們只是去幫朋友加油助陣,也不知道爲什麼會上臺,(就此事)向楊迪和劉維道歉,“我們可以揹負所有的議論,但是不要傷害任何一個無辜的人。我相信你們也有好朋友,我們只是簡單地幫他們助陣加油而已,從來沒有想過其他的,我們也在不斷地提升自我。”

“鹿哈”,是某平臺橫空出世的主播組合“ESO”的成員之一,團隊內還有“王二博”、“易烊乾洗”,“黃子誠”等成員。他們來自長沙等地,模仿對象涵蓋了來自EXO,TFBOYS等不同組合的藝人。

6月底,#黃子誠退出ESO# 的話題第一次上了熱搜,很多人乍一看誤以爲是“黃子韜”。該組合也因此實現了“出圈效應”。而後,“ESO”組合成員也成爲了熱搜專業戶:“鹿哈參加相親節目”、“ESO出道直播被城管趕走”、#易烊乾洗加入eso#,甚至“#王二博缺席直播是因爲冰雨火嗎#” 等玩梗話題層出不窮,“ESO”的粉絲數量、直播觀看量也瘋狂上漲。

“ESO”的一夜爆紅,也催生了諸多“非正式男團”空降於網絡世界,例如,以蔡澤坤、華晨灰、王源源等人組成的TS天團;範蒸蒸、潘瑋坡、阿嶽組成的EMO男團等……不少網友對於這些素人模仿明星、在街頭表演、玩明星梗的現象,視爲一種娛樂消遣;但也有人認爲,靠“模仿”喫藝人紅利並走入綜藝、電視等大衆視野,會助長“山寨”的不正之風。

“模仿明星”較早可追溯至上世紀末。當年,東南衛視推出的電視節目《開心100》曾有“開心明星臉”環節,邀請長相酷似明星的素人來節目表演,深受觀衆歡迎。該節目也成爲當年的收視王牌。

如果說,過去“模仿明星”僅限於模仿形象或聲音,如今隨着“明星”和“流量”被認爲是牟取利潤的捷徑,“模仿”也促成了一系列打着法律“擦邊球”的行爲。2015年,某草根歌手曾因外表長得像汪峯,便打着汪峯的旗號商演、開展營銷活動,後被告上了法庭索賠近50萬元。“山寨版林俊杰”則曾用林俊杰的名字開酒吧、做商演,在海報上甚至連“模仿秀”三個字都沒有打上去,引得林俊杰經紀團隊怒斥其涉嫌欺詐,並進行了一系列法律取證。

解讀:

“山寨明星”是否是一種違法行爲?

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趙虎向新京報記者表示,所謂“模仿”和“山寨”都並非法律概念,所以很難界定其侵權的界限。“但冒充明星並進行商業活動的,可能會涉及侵權。”以當下“ESO”的現象爲例。首先“鹿哈”“王二博”等名字與真正明星的名字並不完全相同,起這樣的名字主要是爲了“搭便車”,在法律上講,無法定義其侵犯姓名權。但ESO成員通過在姓名、行爲等方面“山寨明星”,或用模棱兩可的字眼誤導消費者,進而博取流量並獲利,在一定程度上有可能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夠成不正當競爭。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爲,引人誤認爲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域名主體部分、網站名稱、網頁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爲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的混淆行爲。趙虎表示,雖然ESO成員稱其沒有簽約公司,但其個人也算是《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經營者”範疇。

而對於“山寨明星”是否會侵犯明星本人的名譽權,趙虎表示,如果只是模仿藝人行爲,並沒有貶損藝人形象,或者讓不明真相的人混淆並對藝人名譽造成負面影響,就不會侵犯其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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