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券業行家 

雖說“英雄不問出身”,但背景強大的私募,難免讓行家多看一眼。然而,一家全資股東追溯到中央匯金的私募機構,卻因爲“欠薪”而被起訴追討。

資深女將起訴討薪

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簡稱:北京二中院)公佈了一則判決書,披露了一起涉及私募高層人員的“討薪”案細節。

生於1980年的鄧女士,早在2015年4月便加入了嘉浩盈華(天津)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2017年7月更名爲“建投嘉浩(天津)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2022年7月更名爲“建投元泰(北京)私募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統稱“建投元泰”),崗位爲養老投資部門負責人。

任職期間,建投元泰與鄧女士先後簽訂了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二份合同於2018年5月1日簽署,期限三年。

2019年2月,鄧女士被委派至建投元泰下屬的吉林省養老服務產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簡稱:吉林養老基金)。在2019年10月之前,兩家公司曾共用辦公場所。鄧女士在任職期間,同時也向建投元泰彙報工作。

而在2021年4月30日,吉林養老基金通知鄧女士,稱因與股東合同到期,不再安排相關工作。2021年5月10日,鄧女士向建投元泰發送告知函,要求限期回覆是否續簽勞動合同。

在建投元泰明確表示不續約,並且沒有支付補償的情況下,鄧女士相繼向仲裁機構,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簡稱:東城區法院)和北京二中院起訴,要求支付欠薪。

中央匯金旗下私募

據中基協備案信息,行家查到了建投元泰這家股權創投類私募:成立於2014年5月,同年7月完成備案。全職員工13名,其中12名持證。目前管理規模5-10億元。

目前,建投元泰存在三條提示信息,包括投資者定向披露賬戶開立率低於50%,存在逾期未清算基金,以及註冊地信息不一致。

讓行家震驚的是,這傢俬募唯一一家股東爲建投控股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建投控股)。股權穿透顯示,建投控股爲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中國建投)全資子公司,而後者又是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中央匯金)。

此外,吉林養老基金也是一家持牌私募機構,規模不到5億元,公開信息較爲缺乏。

背靠”國家隊“,根正苗紅的私募機構,不僅有異常經營信息,還被捲入了不止一起勞動爭議案和房屋租賃糾紛案。

月薪四萬來自外包

作爲知名私募的骨幹人員,鄧女士的薪酬待遇,可能引起圈內人士的共鳴。

經法院查明,雙方於2018年簽署了《薪酬協議》,其中約定鄧女士每月基本工資爲稅前4萬元。鄧女士主張還享有2000元的交通補貼、400元的通訊補貼、600元餐補,並提交了吉林養老基金日常福利制度及報銷通訊費和取暖費的通知郵件,郵件記載每月400元通訊費需憑發票報銷。

工資單顯示,鄧女士的工資由中智項目外包服務有限公司(簡稱:中智外服)發放,每月應發金額爲42600元。銀行流水也印證了這一點:自2016年5月起,鄧女士薪酬由中智財務諮詢有限公司(2020年6月更名爲“中智薪稅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統稱“中智薪稅”)發放。而吉林養老基金自2016年4月起向鄧女士發放差旅費、報銷款等費用。

鄧女士的社會保險也是通過“外包”繳納。自2015年4月至2020年11月,繳費單位爲中國國際技術智力合作集團有限公司(簡稱:中智集團);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繳費單位爲中智外服。

而這裏提到的一系列“中智”,均是國資委旗下的央企。

或許正是因爲複雜的外包關係,導致雙方對勞動關係的歸屬存在爭議。

建投元泰主張,自2019年2月開始,鄧女士爲吉林養老基金工作,工資和社保均由該公司支付,並受其勞動管理,雙方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並主張鄧女士不應享有建投元泰任何福利待遇。

行家覺得,這似乎有一種“踢皮球”的感覺。

未籤合同支付雙倍

東城區法院確認,鄧女士與建投元泰“並未簽署過任何書面的解除勞動合同協議,也未有證據顯示建投元泰已明確做出過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爲”,且鄧女士與吉林養老基金之間從未簽訂過勞動合同。

考慮到建投元泰系吉林養老基金的股東,雙方之間存在關聯關係。東城區法院認爲,鄧女士工作地點及工資發放主體等差異,“均不能直接否定其與建投元泰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並認定2019年2月之後鄧女士仍與建投元泰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法院進一步指出,在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合同到期後,當事人明確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合同。而建投元泰在無法定理由的情形下未簽訂合同,並於2021年5月31日明確告知不續簽合同,應支付雙倍工資差額,以及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

根據工資單及銀行流水證據,東城區法院認定鄧女士的月薪標準爲42600元。同時根據休假情況認定,2021年5天年假未休。

綜上,一審判決由建投元泰支付鄧女士2021年5月工資42,600元,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42,600元,違法解約賠償491,918.7元,未休年假工資7,834.48元,合計超過58萬元。

雙方均不服判決,上訴至北京二中院。二審做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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