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8月12日消息,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原黨委書記、局長韓沂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國家監察委員會、浙江省監察委員會指定管轄,由杭州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後向杭州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近日,杭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韓沂被控受賄數額特別巨大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韓沂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

杭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

被告人韓沂利用擔任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黨委委員、副局長、黨委書記、局長,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北監管局黨委書記、局長,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現場檢查局局長,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黨委書記、局長等職務便利,爲相關人員在逃避監管、企業改制、人事任免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已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7月1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顯示,杭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已對韓沂作出逮捕決定。6月26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顯示,韓沂已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浙江省紀委監委消息,日前,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杭州市監委對上海銀保監局原黨委書記、局長韓沂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

韓沂違反政治紀律,落實黨中央金融決策部署不力,棄守監管職責,對抗組織審查,與他人串供並轉移隱匿贓款贓物;

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和購物卡,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遊等活動安排,違規出入私人會所,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由他人支付應由本人承擔的費用;

違反組織紀律,未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插手干預被監管機構人事安排;

違反生活紀律,與他人長期保持不正當性關係;

家風不正,對配偶失管失教、放任縱容;

利用職務便利和職權影響,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受賄犯罪。

韓沂身爲黨員領導幹部,背棄理想信念、喪失黨性原則、缺乏政治意識,受錯誤思想腐蝕迷惑,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甘當“兩面人”;長期擔任部門和單位“一把手”,棄守政治機關職責使命,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陽奉陰違、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敷衍塞責。律己不嚴、頂風違紀,置黨中央三令五申於不顧,屢次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思進取、心態失衡,背離監管初心使命,一心謀求個人待遇;貪慾膨脹、觀念扭曲,信奉“權能生錢”,將公權力異化爲利益交換的籌碼。其行爲嚴重損害監管形象和監管權威,嚴重破壞所在部門和單位政治生態,是由風及腐、風腐一體,腐敗問題與金融風險相互交織的典型。韓沂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乃至十九大以後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國銀保監會黨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韓沂開除黨籍處分;經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銀保監會紀檢監察組研究,決定給予韓沂政務開除處分;按程序撤銷其政協第十三屆全國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其上海市第十一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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