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杨菲 郑利鹏 北京报道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起草《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公开征求意见。

需要注意的是,监管部门在《办法》中对于保险产品设计、销售、理赔等各个环节的信息披露要求做了全面覆盖,要求全面提升产品的信息透明度。

《办法》还要求,保险公司及其保险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在售前、售中、售后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应知的产品信息,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何小伟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近年来,监管部门在销售误导方面的治理卓有成效,在渠道方面,包括专业渠道、个险渠道以及银保渠道的规范性都已大大加强。此次《办法》意在从具体产品层面,通过减少信息不对称,从而避免销售误导的可能,算是将其从根源上遏制。

提升信披透明度

《办法》中所称人身保险,按险种类别划分,包括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按设计类型划分,包括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等。按保险期间划分,包括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和一年期及以下的人身保险。

《办法》中包括总则,信息披露主体和披露方式,信息披露内容和披露时间,信息披露的管理、监督管理以及附则。

具体来看,产品信息披露主体为保险公司,产品信息披露对象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保险产品目录、保险产品条款、保险产品费率表、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现金价值表、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书,以及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的产品材料信息。

在保单承保后,《办法》明确,保险公司应为投保人提供电话、互联网等方式的保单查询服务,建立可有效使用的保单查询通道。保单查询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产品条款,保单号,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信息,保险销售人员、保险服务人员信息,保险费,交费方式,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待期,保单生效日,销售渠道,查询服务电话等。

该《办法》自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保险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计、修改、使用产品信息披露材料的,由中国银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保险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办法》的拟定,银保监会方面表示,旨在为规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剑指“诱导转保”乱象

事实上,近年来,诱导销售一直存在一个相对灰色的地带即诱导转保。在转保(注:指放弃之前投保的保险公司,而转入另外一家保险公司;或者保障到期后更换同保险公司的不同产品。)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营销人员隐瞒客户转保后产生的损失,以及潜在风险等信息的问题,来达成销售目的。诱导销售意在获得销量,而维护老客户的成本远低于开发新客户。

业内人士指出,留住一个老客户的成本是开拓一个新客户成本的六分之一,转保一定程度上还能避免营销人员脱落率增加。因此,保险公司会把满期转保当作重要机会,也更易出现诱导转保问题。

针对“诱导转保”问题,《办法》提出,对购买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且有转保需求的客户,经双方协商一致,保险公司同意进行转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披露相关转保信息,充分提示客户了解转保的潜在风险,禁止诱导转保等不利于客户利益的行为发生。

具体来看,包括“确认客户知悉对现有产品转保需承担退保或保单失效而产生相关利益的损失”“确认客户知悉可能会因年龄、健康状况等变化导致转保后新产品保障范围的调整”“确认客户知悉因转保后的年龄、健康状况、职业等变化而产生相关费用的调整”“确认客户知悉对转保后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单利益等产品信息充分知情”“确认客户知悉转保后新的产品中的时间期限或需重新计算,例如医疗、重疾产品的等待期、自杀或不可抗辩条款的起算时间”等。

推动行业规范化

过去,一些保险公司选择性披露产品信息,仅披露产品的条款,对费率表、产品说明书和现金价值表则不予披露。

据了解,保险费率指的是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比例,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产品说明书是保险公司向投连、万能或分红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保单持有人提供产品性质、特征、保单持有人承担的费用和风险等信息的文件。这两个信息的披露对于保障客户群体利益来说极为重要。

何小伟表示,现金价值表主要是和退保挂钩。《办法》的出台,可能会产生两种效果,一方面,保护客户知情权。如果消费者开始就了解到购买保险产品要付出较大代价,在退保的时候就会非常谨慎,甚至在购买保险的时候也会很谨慎;另一方面,对保险公司也有所保障,如果保险公司最后达成交易的客户都是对退保损失有预期的客户,相关投诉也会减少。

记者注意到,此前,相关部门已经对销售误导问题发布了政策。

早在2009年,原保监会就出台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注:分红型保险、万能型保险、投资连结型保险等)的信息披露等进行了规范。

今年7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在个人营销宣传行为管理方面提出,保险销售人员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保险销售宣传信息。并要求产品分级、销售人员分级、禁止强制搭售和默认勾选等。

一位人身险公司前高管告诉记者:“目前来看,新型产品的透明度较高,因为这类产品带有理财性质,客户购买时就抱有理财投资的诉求,会经常查看账户余额或者进行对比等。但传统保险产品则不然,所以往往引起纠纷最多的就是传统产品。”

此外,《办法》还提出,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保险公司总公司可授权省级分公司设计或修改保险产品信息披露材料,但应报经其总公司批准。除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外,保险公司的其他各级分支机构不得设计和修改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

业内人士表示,保险机构为了促进销售,产品宣传资料会出现夸大或者误导的情况。之前,对这类情况会追责追到机构。而此次《办法》中规定信披材料应由总公司负责,这样未来追责会直接到总公司。因此,会倒逼总公司做好合规管理,对于整个行业的规范化也有所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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