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大洋網

爲健全地下管線安全管理責任體系和工作機制,避免管控施工破壞地下管線的風險,有效遏制和防範重大風險,近日,廣州市人民政府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廣州市地下管線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對全市地下管線保護提出新的實施意見。

實施意見提出建立健全網格化管理架構,強調道路挖掘審批與地下管線保護聯動管理,對道路、軌道交通、民防、地下管線、地下空間開發等涉及地下空間利用的建設項目,嚴格壓實參建單位安全責任;對地下管線的運行、管理、日常巡查、保護工作;定期排查並及時消除地下管線存在的安全隱患。

地下管線巡查工作納入綜合網格管理

廣州市將強化建設項目監督管理,規定涉及地下管線及軌道交通保護、管線遷改的建設項目,納入建設工程安全監督體系,明確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制定地下管線保護的專項工作方案。施工前,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應檢查項目是否具備安全施工條件(含地下管線詳查資料和重要管線保護協議),對未落實地下管線保護措施的建設單位,由建設工程行業主管部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督促其整改。

廣州市要求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督促管線權屬單位落實安全運營管理責任,並指導管線權屬單位做好與各區綜合網格的銜接,按照廣州市綜合網格劃分區域落實巡線人員及日常巡查,全面排查並及時消除地下管線安全隱患,有序推進老舊地下管線更新改造。

廣州市對地下管線保護實施綜合網格管理,各區將新開工項目(含私人作業)巡查工作納入綜合網格,並及時上報網格化服務管理信息系統,由各區政府負責覈查施工合法性、地下管線保護措施落實情況。對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施工作業依法進行查處;對未落實管線保護措施的施工作業,由建設工程行業主管部門處理。

廣州市將進一步強化道路挖掘審批與地下管線保護聯動管理,努力實現道路挖掘聯合審批系統與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系統的對接。在相關部門辦理挖掘道路許可時,應查驗建設單位在市地下管線建設管理系統與地下管線權屬單位的會籤情況,做好聯動管理。

建設單位負責做好前期調查工作,在市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查詢既有地下管線現狀資料;同時取得施工影響範圍內的地下管線詳查資料,並在施工過程中據實跟蹤覈查。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辦理規劃條件覈實意見書,未經規劃條件覈實或覈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免於單獨申領規劃許可的除外)。

未採取管線保護措施不得啓動鑽探作業

廣州市將進一步強化地下管線安全運行責任,要求管線權屬單位與建設單位簽訂地下管線保護協議,及時向建設單位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地下管線資料,對所屬地下管線信息、警示標誌的準確性負責。

管線權屬單位在接到建設單位通知後,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標註既有地下管線的位置,並進行安全交底;對於可能對地下管線造成影響的工程施工,管線權屬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設施的監護工作。對於地下管線建設方案涉及軌道交通、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明確的重要地下管線安全保護控制線等重點區域的,應依法依規徵求相關單位意見。

此外,在重要地下管線安全保護範圍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將地下管線保護措施納入專項施工方案並組織專家論證;建設單位組織監理單位對關鍵部位、關鍵工序落實旁站管理,組織管線權屬單位現場監護。在未探測查明地下管線現狀且未採取有效保護措施前,不得進行鑽探、機械開挖、爆破、起重吊裝、頂管、樁基施工等作業。

對於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工程,廣州明確要求建設單位應依法設置地下管線的警示標誌;採用非金屬材質建設的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同步佈設電子標誌器、金屬示蹤線;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查驗警示標誌、非金屬材質建設的地下管線的電子標誌器、金屬示蹤線的正常使用狀態,覈實警示標誌與地下管線位置的一致性。

對涉及油氣、燃氣、電力等易燃易爆的高危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在起止處、轉彎處及直線段上按照一定距離在地面設置警示標誌。對於破壞地下管線警示標誌的行爲,由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在加強地下管線保護工作中,廣州鼓勵綜合運用懲戒和激勵手段提高治理效能。一方面,對未採取地下管線保護措施導致破壞地下管線的違法違規行爲,由建設工程行業主管部門或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廣州市燃氣管理辦法》等依法查處;對造成地下管線損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針對施工破壞地下管線的行爲,建立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相銜接的聯動執法機制。

另一方面要鼓勵建設單位、相關行業協會加強信用建設。由市、區建設工程行業主管部門聯動,鼓勵建設單位和相關行業協會,依法實施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措施,將施工、勘察、監理單位未採取地下管線保護措施導致破壞地下管線等違法違規行爲依法列入懲戒範圍。

以信用記錄管理的方式將未採取地下管線保護措施的行爲列入信用記錄範圍及管理信息範圍。同時,鼓勵將信用記錄及管理信息依法應用於招投標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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