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消息,湖北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陽光人壽保險湖北分公司因編制虛假資料被湖北銀保監局罰款15萬元。

相關責任人孫明被警告並罰款2萬元。

原文如下:

湖北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鄂銀保監罰決字〔2022〕27號)

當事人: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地 址:武漢市武昌區公正路216號平安金融科技大廈9層、16層

主要負責人:金建忠

當事人:孫明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 42900519851224XXXX

住 址:武漢市武昌區

職 務:時任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銀保營銷部總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簡稱“陽光人壽湖北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陳述申辯期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陽光人壽湖北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爲:

編制虛假資料

2020年9月,陽光人壽湖北分公司以招待費名義列支2筆費用共計28萬元。經查,上述列支費用事項實際並未發生,套取資金用於發放福利和團隊展業。

時任陽光人壽湖北分公司銀保營銷部總經理孫明對報銷事項予以審批同意,對違法行爲負直接責任和管理責任。

上述事實,有事實確認書、相關財務憑證、情況說明、物品發放清單、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編制虛假資料”的行爲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規定,我局決定對陽光人壽湖北分公司予以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孫明予以警告並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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