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北青网

近日,一起网红50万转让微信号被法院驳回的消息引起关注。

记者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程某从事医美顾问职业多年,在遇到同样从事医美行业的赵某后,双方约定,由程某将手头积累了众多粉丝好友的微信账号转让给赵某,赵某利用这些微信账号进行商业运作,售价为50万元。因赵某未支付余款,程某将赵某告上法庭。

最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微信账号买卖协议无效,判决驳回原告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网红50万转让微信号

未收到余款起诉买家

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程某从事医美顾问职业多年,是圈内的小网红,生意做得不小,有好几万粉丝。2019年初,程某认识了经营医疗美容店的赵老板,程某丰厚的客户资源让赵老板十分心动,如果能将这些潜在的客户资源转化为有效客户 ,自己的美容店业绩至少可以暴涨十倍。

于是赵某找到了程某,双方谈妥:程某将手头积累了众多粉丝好友的微信账号转让给赵某,赵某利用这些微信账号进行商业运作。

2019年9月22日,程某与赵某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将程某的9个微信号以50万元转让给赵某,当天付款30万元,2020年3月22日、9月22日各付款10万元。

协议签订当日,赵某就如约支付30万元,程某也随即将9个微信号交付赵某并完成微信号的密码、绑定手机号信息变更,9个微信号均绑定了赵某及其亲属的手机号码,进行了实名认证,每个微信号均有二至三千的微信好友。

因赵某未支付余款20万元,程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支付余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

买卖协议无效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微信账号买卖协议无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分析称,程某和赵某均从事医美行业,他们转让案涉9个微信账号,实际上是为了转让其中的客户资源。

程某作为一名资深医美顾问,收入很大一部分来源于客户(微信好友)和医美机构达成交易后的佣金,在这种商业模式下,他需要全程参与客户和医美机构的交易过程,微信记录中也涉及了大量的客户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住址、医疗记录等等。正是这些海量客户信息的存在,成为赵某花高价购买微信账号的原因。

程某之前取得自己客户的相关个人信息获得了客户的同意,而他之所以能获得这些信息,是以自己提供的商品、服务、咨询、商誉乃至人格作为信誉担保的。

而通过购买方式获得这些信息的赵某则不同,他在没有明示的前提下就能以之前程某积累的商誉为基础推销产品或服务,不但让潜在的消费者产生错误的主体认同,他获取并利用这些个人信息这一点也没有以信息主体的知情和同意作为正当性基础。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规定,“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双方转让微信号的客户资源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表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需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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