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消息,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京东数科保险代理辽宁分公司因保险代理业务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区域被辽宁银保监局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相关责任人孙长健被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原文如下:

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银保监罚决〔2022〕71号

当事人:京东数科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18号3508/3303

主要负责人:孙长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分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分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分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你分公司存在以下保险代理业务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区域的违法行为:

你分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展业时,通过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保险销售业务,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你分公司存在与未在辽宁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京东安联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保险公司开展合作,涉及保单22笔(含附加险),保费47134.95元,代理手续费10555.56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有关业务台账、优悠保客户投保流程截屏、与有关保险公司签订的代理协议、相关业务人员出具的销售情况说明、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和《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条,我局责令你分公司改正,对你分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你分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分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银保监局

2022年8月10日

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银保监罚决〔2022〕66号

当事人:孙长健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2111031974********

地址:沈阳市于洪区

职务:京东数科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京东数科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你系该违法行为责任人员,我局已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京东数科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存在以下保险代理业务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区域的违法行为:

该分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展业时,通过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保险销售业务,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该分公司存在与未在辽宁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京东安联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保险公司开展合作,涉及保单22笔(含附加险),保费47134.95元,代理手续费10555.56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有关业务台账、优悠保客户投保流程截屏、与有关保险公司签订的代理协议、相关业务人员出具的销售情况说明、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和《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条,我局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银保监局

202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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