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消息,遼寧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京東數科保險代理遼寧分公司因保險代理業務超出被代理保險公司的業務經營區域被遼寧銀保監局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3萬元。

相關責任人孫長健被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1萬元。

原文如下:

遼寧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遼銀保監罰決〔2022〕71號

當事人:京東數科保險代理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

地址:遼寧省瀋陽市大東區滂江街18號3508/3303

主要負責人:孫長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你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你分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你分公司依法享有的權利。法定期限內,你分公司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明,你分公司存在以下保險代理業務超出被代理保險公司的業務經營區域的違法行爲:

你分公司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在展業時,通過線上線下融合開展保險銷售業務,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間,你分公司存在與未在遼寧轄區內設立分支機構的京東安聯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復星聯合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貴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衆安在線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保險公司開展合作,涉及保單22筆(含附加險),保費47134.95元,代理手續費10555.56元。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有關業務臺賬、優悠保客戶投保流程截屏、與有關保險公司簽訂的代理協議、相關業務人員出具的銷售情況說明、詢問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行爲違反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第五條第二款和《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一百條,我局責令你分公司改正,對你分公司給予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3萬元。

你分公司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分公司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遼寧銀保監局

2022年8月10日

遼寧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遼銀保監罰決〔2022〕66號

當事人:孫長健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2111031974********

地址:瀋陽市于洪區

職務:京東數科保險代理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主要負責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京東數科保險代理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你係該違法行爲責任人員,我局已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你依法享有的權利。法定期限內,你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明,京東數科保險代理有限公司遼寧分公司存在以下保險代理業務超出被代理保險公司的業務經營區域的違法行爲:

該分公司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在展業時,通過線上線下融合開展保險銷售業務,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間,該分公司存在與未在遼寧轄區內設立分支機構的京東安聯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復星聯合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華貴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衆安在線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保險公司開展合作,涉及保單22筆(含附加險),保費47134.95元,代理手續費10555.56元。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有關業務臺賬、優悠保客戶投保流程截屏、與有關保險公司簽訂的代理協議、相關業務人員出具的銷售情況說明、詢問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行爲違反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第五條第二款和《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第一百條,我局對你給予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1萬元。

你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你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遼寧銀保監局

2022年8月10日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