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消息,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华康保代辽宁分公司因保险代理业务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区域被 辽宁银保监局罚款3万元。

相关责任人肇辉被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0.7万元。

原文如下:

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银保监罚决〔2022〕70号

当事人: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街63号SK客运站4层南侧A01-A12房间

临时负责人:吴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分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分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分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你分公司存在以下保险代理业务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区域的违法行为:

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你分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通过线上线下融合方式,代理销售未在辽宁银保监局辖区设立分支机构的爱心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等6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涉及保单23笔,保费127491.7元,代理手续费16760.21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保险业务代理协议、线上线下融合业务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和《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条,我局责令你分公司改正,对你分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你分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分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银保监局

2022年8月10日

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银保监罚决〔2022〕65号

当事人:肇辉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5134011974********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

职务:时任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你系该违法行为责任人员,我局已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华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存在以下保险代理业务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区域的违法行为:

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该分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通过线上线下融合方式,代理销售未在辽宁银保监局辖区设立分支机构的爱心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等6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涉及保单23笔,保费127491.7元,代理手续费16760.21元。你于2018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任职该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任职期间内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保险业务代理协议、线上线下融合业务的情况说明、现场检查询问笔录、任职通知及劳动合同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和《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条,我局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0.7万元。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银保监局

202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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