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消息,遼寧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遼寧永合保代金谷分公司因存在利用業務便利爲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的違法行爲被遼寧銀保監局罰款12萬元。

相關責任人趙寧被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4萬元。

原文如下:

遼寧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遼銀保監罰決〔2022〕59號

當事人:遼寧永合保險代理有限公司金谷分公司

地址:瀋陽市鐵西區興華北街30號(908)

主要負責人:趙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你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你分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你分公司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期限內,你分公司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利用業務便利爲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的違法行爲:

2019年7月-2019年10月期間,你分公司協助平安財險朝陽中心支公司將其無保險代理資質4S店和綜修廠車險業務,虛掛爲你分公司代理業務進行結算,涉及保費345.93萬元,涉及保單件數2559件。你分公司收取平安財險朝陽中心支公司上述業務手續費55.83萬元,扣除費用後將剩餘資金50.46萬元返還至平安財險朝陽中心支公司。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關於虛構中介業務的情況說明、虛構中介業務保單明細、金谷分公司代理相關手續費匯入和匯出明細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我局責令你分公司改正,對你分公司處罰款人民幣12萬元。

你分公司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分公司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遼寧銀保監局

2022年8月10日

遼寧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遼銀保監罰決〔2022〕61號

當事人:趙寧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2101031982********

地址:瀋陽市皇姑區

職務:遼寧永合保險代理有限公司金谷分公司主要負責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遼寧永合保險代理有限公司金谷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你係該違法行爲責任人員,我局已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你依法享有的權利。法定期限內,你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遼寧永合保險代理有限公司金谷分公司存在以下利用業務便利爲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的違法行爲:

2019年7月-2019年10月期間,該分公司協助平安財險朝陽中心支公司將其無保險代理資質4S店和綜修廠車險業務,虛掛爲該分公司代理業務進行結算,涉及保費345.93萬元,涉及保單件數2559件。該分公司收取平安財險朝陽中心支公司上述業務手續費55.83萬元,扣除費用後將剩餘資金50.46萬元返還至平安財險朝陽中心支公司。你作爲該分公司主要負責人,對上述違法違規行爲直接負責。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關於虛構中介業務的情況說明、虛構中介業務保單明細、金谷分公司代理相關手續費匯入和匯出明細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八)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局對你給予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4萬元。

你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你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遼寧銀保監局

202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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