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消息,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广发银行沈阳分行,因存在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执行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行为。被辽宁银保监局罚款人民币20万元。

相关责任人吕山莺被警告。

原文如下:

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银保监罚决〔2022〕64号

当事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97号

法定代表人:杨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分行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分行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分行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分行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分行存在以下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执行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行为:

一、双录未完整或未准确记录销售过程关键环节

你分行于2020年1月-2021年4月期间通过柜台渠道销售保险产品117笔,保险销售录音录像中存在以下情况:一是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投保相关文件资料名称及投保人的签名等内容未在录像中清晰可辨,涉及115笔;二是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未向投保人宣读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涉及68笔;三是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未提醒投保人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及不如实填写的后果,涉及107笔;四是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现“存单”“存款”“本金”“保本”“返还”等字样,涉及4笔。

二、双录质检结果未按规定反馈至承保保险公司

2020年,你分行保险销售录音录像624份,自行抽查质检399份,保险公司接收质检结果159份。2021年1-4月,你分行保险销售录音录像215份,自行抽查质检119份,保险公司接收质检结果18份。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保险销售录音录像检查发现问题确认清单、保险质检工作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及第十条,《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鉴于你分行在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后,对涉及双录未完整或未准确记录销售过程关键环节的保单投保人进行及时补录,并将未按规定反馈的保险质检报告全部反馈给保险公司,下发《关于明确保险双录质检要求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双录质检以及与承保保险公司的交接流程,基于以上你分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我局责令你分行改正,对你分行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

你分行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分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银保监局

2022年8月10日

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银保监罚决〔2022〕62号

当事人:吕山莺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2101021979********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

职务: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零售银行部副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你系该违法行为责任人员,我局已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存在以下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执行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行为:

一、双录未完整或未准确记录销售过程关键环节

该分行于2020年1月-2021年4月期间通过柜台渠道销售保险产品117笔,保险销售录音录像中存在以下情况:一是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投保相关文件资料名称及投保人的签名等内容未在录像中清晰可辨,涉及115笔;二是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未向投保人宣读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涉及68笔;三是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未提醒投保人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及不如实填写的后果,涉及107笔;四是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出现“存单”“存款”“本金”“保本”“返还”等字样,涉及4笔。

二、双录质检结果未按规定反馈至承保保险公司

2020年,该分行保险销售录音录像624份,自行抽查质检399份,保险公司接收质检结果159份。2021年1-4月,该分行保险销售录音录像215份,自行抽查质检119份,保险公司接收质检结果18份。

根据该分行岗位编制“三定”工作方案和任职文件情况,2020年1月-2021年4月期间对私保险代理业务由零售银行部负责,你作为该部门副总经理直接分管保险代理业务,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保险销售录音录像检查发现问题确认清单、保险质检工作的情况说明、关于对私保险代理业务管理责任情况说明及附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及第十条,《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鉴于该分行在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后,对涉及双录未完整或未准确记录销售过程关键环节的保单投保人进行及时补录,并将未按规定反馈的保险质检报告全部反馈给保险公司,下发《关于明确保险双录质检要求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双录质检以及与承保保险公司的交接流程,基于以上该分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对你给予警告。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银保监局

202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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