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消息,遼寧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廣發銀行瀋陽分行,因存在保險銷售行爲可回溯制度執行不到位、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違法行爲。被遼寧銀保監局罰款人民幣20萬元。

相關責任人呂山鶯被警告。

原文如下:

遼寧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遼銀保監罰決〔2022〕64號

當事人: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瀋陽分行

地址:瀋陽市瀋河區青年大街197號

法定代表人:楊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你分行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你分行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你分行依法享有的權利。法定期限內,你分行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你分行存在以下保險銷售行爲可回溯制度執行不到位、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違法行爲:

一、雙錄未完整或未準確記錄銷售過程關鍵環節

你分行於2020年1月-2021年4月期間通過櫃檯渠道銷售保險產品117筆,保險銷售錄音錄像中存在以下情況:一是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身份證明、投保相關文件資料名稱及投保人的簽名等內容未在錄像中清晰可辨,涉及115筆;二是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未向投保人宣讀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涉及68筆;三是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未提醒投保人如實填寫投保信息及不如實填寫的後果,涉及107筆;四是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出現“存單”“存款”“本金”“保本”“返還”等字樣,涉及4筆。

二、雙錄質檢結果未按規定反饋至承保保險公司

2020年,你分行保險銷售錄音錄像624份,自行抽查質檢399份,保險公司接收質檢結果159份。2021年1-4月,你分行保險銷售錄音錄像215份,自行抽查質檢119份,保險公司接收質檢結果18份。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保險銷售錄音錄像檢查發現問題確認清單、保險質檢工作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行爲違反了《保險銷售行爲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條,《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鑑於你分行在現場檢查發現問題後,對涉及雙錄未完整或未準確記錄銷售過程關鍵環節的保單投保人進行及時補錄,並將未按規定反饋的保險質檢報告全部反饋給保險公司,下發《關於明確保險雙錄質檢要求的通知》進一步明確雙錄質檢以及與承保保險公司的交接流程,基於以上你分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爲危害後果的行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我局責令你分行改正,對你分行處罰款人民幣20萬元。

你分行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分行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遼寧銀保監局

2022年8月10日

遼寧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遼銀保監罰決〔2022〕62號

當事人:呂山鶯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2101021979********

地址:瀋陽市和平區

職務: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瀋陽分行零售銀行部副總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瀋陽分行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你係該違法行爲責任人員,我局已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你依法享有的權利。法定期限內,你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瀋陽分行存在以下保險銷售行爲可回溯制度執行不到位、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違法行爲:

一、雙錄未完整或未準確記錄銷售過程關鍵環節

該分行於2020年1月-2021年4月期間通過櫃檯渠道銷售保險產品117筆,保險銷售錄音錄像中存在以下情況:一是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身份證明、投保相關文件資料名稱及投保人的簽名等內容未在錄像中清晰可辨,涉及115筆;二是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未向投保人宣讀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涉及68筆;三是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未提醒投保人如實填寫投保信息及不如實填寫的後果,涉及107筆;四是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出現“存單”“存款”“本金”“保本”“返還”等字樣,涉及4筆。

二、雙錄質檢結果未按規定反饋至承保保險公司

2020年,該分行保險銷售錄音錄像624份,自行抽查質檢399份,保險公司接收質檢結果159份。2021年1-4月,該分行保險銷售錄音錄像215份,自行抽查質檢119份,保險公司接收質檢結果18份。

根據該分行崗位編制“三定”工作方案和任職文件情況,2020年1月-2021年4月期間對私保險代理業務由零售銀行部負責,你作爲該部門副總經理直接分管保險代理業務,對上述違法違規行爲直接負責。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保險銷售錄音錄像檢查發現問題確認清單、保險質檢工作的情況說明、關於對私保險代理業務管理責任情況說明及附件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行爲違反了《保險銷售行爲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條,《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鑑於該分行在現場檢查發現問題後,對涉及雙錄未完整或未準確記錄銷售過程關鍵環節的保單投保人進行及時補錄,並將未按規定反饋的保險質檢報告全部反饋給保險公司,下發《關於明確保險雙錄質檢要求的通知》進一步明確雙錄質檢以及與承保保險公司的交接流程,基於以上該分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爲危害後果的行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我局對你給予警告。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你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遼寧銀保監局

2022年8月10日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