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消息,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辽宁永合保代因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财务数据不真实被辽宁银保监局处罚款共计26万。

相关责任人张君被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原文如下:

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银保监罚决〔2022〕69号

当事人:辽宁永合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39号楼7005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

你公司与下辖9家分支机构签订加盟合作经营合同,约定各分支机构每年支付你公司加盟费,并约定加盟店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进行活动,独立核算、自担风险、自负盈亏。2019年,你公司实际收取下辖金谷分公司等9家分支机构的加盟费共计19.7万元,经核查上述费用均未进入你公司账户,你公司已实际构成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与分支机构签订的加盟合作经营合同、2019年加盟费情况说明及附件等证据证明。

二、财务数据不真实

截至2020年9月30日,你公司现金明细账登记的现金余额为2005329.98元。2020年11月23日你公司现金明细账登记的现金余额为1990669.58元,经实地盘点,你公司当日库存现金余额为0元。你公司截至2020年11月23日现金明细账账实不符,造成财务数据不真实,你公司按月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报送月度保险专业中介公司资产负债表,构成编制或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资料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现场勘验笔录、有关事项情况说明、公司财务明细账及财务报表等证据证明。

你公司向我局提出申辩意见:一是对于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行为,拟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过重,应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二是对于财务数据不真实行为依据条款准确,但处罚金额过于严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我局经复核认为:一是你公司向9家分支机构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涉案分支机构家数较多,在法定幅度内,我局拟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该处罚金额与违法行为情节相适应。二是你公司按规定报送月度保险专业中介公司资产负债表,依照错误数据报送监管系统,属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未“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情形,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行为,应在法定幅度内予以处罚。综上,我局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和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上述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处罚款人民币21万元。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银保监局

2022年8月9日

辽宁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银保监罚决〔2022〕68号

当事人:张君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2112021975********

地址:铁岭市银州区

职务:辽宁永合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辽宁永合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你系该违法行为责任人员,我局已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辽宁永合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

该公司与下辖9家分支机构签订加盟合作经营合同,约定各分支机构每年支付该公司加盟费,并约定加盟店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进行活动,独立核算、自担风险、自负盈亏。2019年,该公司实际收取下辖金谷分公司等9家分支机构的加盟费共计19.7万元,经核查上述费用均未进入该公司账户,该公司已实际构成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行为。你作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与分支机构签订的加盟合作经营合同、2019年加盟费情况说明及附件等证据证明。

二、财务数据不真实

截至2020年9月30日,该公司现金明细账登记的现金余额为2005329.98元。2020年11月23日该公司现金明细账登记的现金余额为1990669.58元,经实地盘点,该公司当日库存现金余额为0元。该公司截至2020年11月23日现金明细账账实不符,造成财务数据不真实,该公司按月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报送月度保险专业中介公司资产负债表,构成编制或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资料行为。你作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现场勘验笔录、有关事项情况说明、公司财务明细账及财务报表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和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根据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上述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根据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银保监局

202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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