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福建日報

已收儲的原址保護文物建築

可指定單位修繕後進行利用

國有文物建築除辦公區域外

應當向公衆常態化開放

開放展示面積應不低於

文物建築總使用面積的80%

因違法違規利用造成文物建築損壞的

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

三坊七巷。池遠 攝

福州最新通知

文物建築活化利用管理辦法出臺!

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福州市文物建築活化利用

管理辦法的通知

榕政辦規〔2022〕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市直各委、辦、局(公司),市屬各高等院校,自貿區福州片區管委會:

《福州市文物建築活化利用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8月4日

福州市文物建築

活化利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促進和規範我市文物建築的合理利用和保護傳承,發揮文物資源獨特優勢,推動社會經濟文化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福建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範,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物建築活化利用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文物建築活化利用應貫徹落實國家文物工作方針,堅持依法合規、社會效益優先、合理適度、加強監管的原則,確保文物價值得到有效保護和正確闡釋、宣揚。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統籌推進文物建築的分類利用、分區利用,探索區域性的文物建築整體保護利用,積極創建文物保護利用示範區,促進文物建築利用的可持續發展。

鼓勵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編制本行政區域(或特定區域)文物建築活化利用規劃,依據本辦法出臺促進和規範本行政區域、特定區域、專題文物建築活化利用的激勵辦法和保障措施。

第五條 市級文物行政部門對本市行政區域內文物建築活化利用工作進行全面指導、監督,重點針對市級及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縣(市)區級文物行政部門對本轄區範圍內文物建築活化利用工作實施具體的監督、管理,重點針對縣(市)區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尚未覈定公佈爲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

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城鄉建設、教育、民族宗教、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生態環境、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同實施本辦法。

上下杭歷史文化街區。林雙偉 攝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置相關管理機構或者指定運營管理機構,負責國有文物建築活化利用的管理,管理機構應當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業務指導。

第七條 爲鼓勵文物建築活化利用,已收儲的原址保護文物建築可由屬地政府或屬地政府指定單位修繕後進行利用。

第八條 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專業機構、社會團體及個人發揮專業優勢,通過捐贈、資助、提供技術服務等方式參與文物建築活化利用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利用措施

第九條 文物建築的使用方(包括使用人、受委託管理人)是文物建築活化利用的直接責任主體,負責建築本體及構件安全、裝飾裝修施工安全、消防安全等,並承擔文物建築的日常養護和管理責任。文物建築所有權人承擔相應的法定責任和監管責任。

第十條 鼓勵和支持文物建築的保護管理責任主體在確保文物價值有效保護和傳承的前提下,探索文物建築活化利用合理有效途徑。

第十一條 文物建築的活化利用,在不改變文物原狀、最小干預及滿足其它文物保護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據其使用功能的需求,完善基礎設施。

第十二條 屬於延續居住功能的文物建築,鼓勵繼續延續原有使用功能,在修繕保護中,可適當添設必需的現代生活設施,改善居住條件,但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涉及修繕工程的,應依法根據文物建築的級別履行相應報批手續。

林文忠公祠。葉義斌 攝

第十三條 文物建築的活化利用應具備以下基礎條件:

(一)保護基礎:文物本體保護狀況良好,無重大安全隱患,具備基本的開放利用服務保障,符合消防、安全防範有關基本要求,能夠保障文物安全和人員安全;

(二)管理基礎:保護管理責任主體責權明確,直接責任主體具有履行文物保護、日常保養的能力。

第十四條 文物建築的活化利用,其功能、內容、可分爲以下幾類:

(一)文物建築可採取社區服務、經營服務、展覽展示、文化活動、公益辦公等利用方式。屬於公共建築的,在尊重傳統功能的基礎上,可用於村(居)委會、村史館、圖書館、衛生所、老人活動中心、非遺展示中心等社區公共服務設施。應儘量體現建築的傳統風貌特徵,保護展示梁、柱等受力構件及石雕、木雕、隔扇等體現主要價值的特色構件。

(二)利用爲宗教活動場所的文物建築應符合國家有關宗教政策及規定。

(三)革命文物建築可開闢爲文化教育活動場所、社區公共服務設施,開展紅色文化創意、紅色旅遊和地方文化研究,或者以其他形式進行合理利用。利用方式均應注重對近現代重要史蹟原有歷史信息的延續和革命文化的傳承展示,與歷史氛圍和場所精神相適應。

第十五條 國有文物建築除辦公區域外,應當向公衆常態化開放。開放展示面積應不低於文物建築總使用面積的80%。

第十六條 文物建築保護管理直接責任主體應進行可行性評估,評估開放使用對文物的影響,根據文物保護要求和實際情況制定展示、利用、開放計劃,並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佈。

覈定公佈爲文物保護單位的國有文物建築,除可以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闢爲參觀遊覽場所外,作其他用途的,應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履行相應報批手續。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應加強對非國有文物建築活化利用的監管工作,積極引導轄區範圍非國有文物建築活化利用健康發展。

第十七條 文物建築利用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的,應立即停止使用,並進行整改:

(一)出現重大文物險情,影響文物安全和文物價值,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二)出現安全事故等突發事件,威脅人員安全。

整改後,文物建築使用方應重新進行開放可行性評估,確定文物建築符合開放條件後,方可對外開放。重新開放前,應及時將整改情況向社會公告。屬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做好監督指導。

第三章

歷史文化街區

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管理

第十八條 歷史文化街區國有文物保護單位(以下簡稱文保單位)准入要求爲:

(一)文保單位使用方的確定按文保單位級別分別報批,市級及市級以上文保單位使用方報市政府確定,縣(市)區級文保單位使用方報文保單位管理方上一級主管單位(部門)確定。

(二)擬引入的文保單位使用方應先向文保單位管理方提供入駐項目業態策劃書,其中應明確使用主體、符合文物建築業態定位的主題策劃、文化活動開展形式和次數等內容。文保單位管理方擬定合作模式、使用期限、費用等相關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履行相應報批手續。

(三) 經批准使用文保單位的使用方,須與文保單位管理方簽訂文保單位使用合同,明確雙方日常管理責任和義務,並按簽約當年的評估基數標準繳納場地管理費。合同簽訂後文保單位使用方拒不繳納場地管理費,拖欠管理費連續30天或累計60天以上,文保單位管理方有權終止合同,文保單位使用方按管理費累計拖欠金額的一至兩倍支付違約金。

(四)文保單位使用方應在合同簽訂後30個工作日內向文保單位管理方提報展陳方案,並根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意見修改完善後,報文保單位管理方審覈通過後,正式進場布展裝修。

(五)布展施工通過文保單位管理方的驗收後,正式開放文保單位。

第十九條 文保單位使用方與文保單位管理方合作期限原則上爲5年。超過5年以上合作期的,市級及市級以上文保單位報市政府批准,縣(市)區級文保單位報文保單位管理方上一級主管單位(部門)批准。

第二十條 文保單位場地管理費評估方法爲選取評估中介機構對文保單位進行評估,合作期內管理費年遞增率爲5%。二層以上(含二層)、天井、空地、半廊的費用爲一層室內面積費用的一半。

第二十一條 文保單位使用遵循先繳納後使用的原則。合同的履約保證金按合同約定的合作期最後一年內每月管理費3倍標準收取。物業管理、水、電等費用由使用方承擔。

新店古城遺址公園。葉義斌 攝

第二十二條 文保單位的日常修繕費用由文保單位使用方承擔,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引起的建築損壞由文保單位管理方負責修繕。

第二十三條 文保單位使用方須在建築內適當區域開闢空間展示本文保單位曾居住歷史名人、院落歷史演變等檔案資料。

第二十四條 文保單位使用方存在私自變更業態、私自轉租、開放面積不符合要求、長期空置等情形的,文保單位管理方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督促限期整改,並要求文保單位使用方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五條 文保單位合同到期後,應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內騰空文保單位,移交文保單位管理方,並按合同要求恢復建築原貌。逾期拒不搬離的,文保單位管理方有權依法採取措施督促文保單位使用方搬離。

第二十六條 歷史文化風貌區、歷史建築羣、特色歷史文化街區及其他零星國有文保單位等可參照執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文物建築活化利用工程若涉及文物建築本體(屋面、結構、樑架等),應根據《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實施。

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或建設控制地帶內開展的文物利用工程,以及文物建築活化利用工程配套的環境整治工程或其它設施建設,屬於建設工程類的,應按涉建項目依法報審。經批准後方可實施,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條 國有文物建築使用方若在文物建築開展活動或展覽等,應事先以書面形式徵得文物建築管理方同意,與文物建築管理方簽訂《活動安全管理責任書》,不得移除、損壞文物建築本體、物品及陳設。

第二十九條 文物建築使用方應當遵守執行文物建築使用相關規定及合同約定。文物建築管理方有權定期派專人對文物建築安全情況、布展裝修、使用業態和是否轉租等方面進行檢查,文物建築使用方應給予積極協助和配合。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或違規行爲的,文物建築管理方有權書面告知文物建築使用方,文物建築使用方應無條件配合文物建築管理方整改。

第三十條 國有文物建築利用使用方應於每年1月31日前填報《國有文物建築年度利用表》(以下簡稱利用表)。市級及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利用表報市級文物行政部門。縣(市)區級文物保護單位及尚未覈定公佈爲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利用表報縣(市)區級文物行政部門。

第三十一條 縣(市)區文物行政部門建立文物建築活化利用工作檢查、監測和評估機制,加強文物建築利用的監管,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爲。

第三十二條 因違法違規利用,造成文物建築損壞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福州市文物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州市歷史文化街區國有文物保護單位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榕政辦〔2017〕28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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