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5日讯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闵处〔2022〕122022000203号)。零到七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生产、销售的产品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没收违法所得0.18334万元,罚款2.3930万元,责令改正。

2021年8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当事人生产的连体衣服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并出具了检测报告(No:FZ2120928),检验依据为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A类)FZ/T73025-2019《婴幼儿针织服饰》(合格品),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FZ/T73025-2019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的结果表示没有异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复检要求。

经查,上述涉案连体服该批次共生产涉案产品40件,共计对外销售4件,库存31件。上述涉案连体服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1960.00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784.40元,销售均不开具发票。

2021年5月18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的裤子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并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HAIC2021-05-026),检验依据为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A类,GB/T33271-2016《机织婴幼儿服装》合格品,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本次产品质量抽查所检项目共17项,其中耐湿摩擦色牢度项目不合格上述检验依据,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的结果表示没有异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复检要求。

经查,上述涉案裤子该批次共生产涉案产品30件,共计对外销售4件,库存18件。上述涉案裤子产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1970.00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049.00元。综上,上述裤子和连体服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3930.00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833.40元。

当事人生产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儿童服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生产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因此,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儿童服装;

二、没收不符合标准的儿童服装49件;

三、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捌佰叁拾叁元肆角(1833.40元);

四、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玖佰叁拾元整(23930元)。

零到七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大股东为安正儿童用品(上海)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1%。安正儿童用品(上海)有限公司大股东为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正时尚”,603839.SH),持股比例为70%。

安正时尚年报显示,安正儿童用品(上海)有限公司为安正时尚直接持股70%的子公司,零到七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为间接持股35.70%的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闵处〔2022〕122022000203号

当事人:零到七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件号码:913100006677751626

住所(住址):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25号17号楼B10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宋平

2021年8月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当事人生产的连体衣服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并出具了检测报告(No:FZ2120928),检验依据为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A类)FZ/T73025-2019《婴幼儿针织服饰》(合格品),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FZ/T73025-2019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的结果表示没有异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复检要求。

经查,上述涉案连体服该批次共生产涉案产品40件,共计对外销售4件,库存31件。上述涉案连体服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1960.00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784.40元,销售均不开具发票。

2021年5月18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的裤子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并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HAIC2021-05-026),检验依据为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A类,GB/T33271-2016《机织婴幼儿服装》合格品,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本次产品质量抽查所检项目共17项,其中耐湿摩擦色牢度项目不合格上述检验依据,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的结果表示没有异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复检要求。

经查,上述涉案裤子该批次共生产涉案产品30件,共计对外销售4件,库存18件。上述涉案裤子产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1970.00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049.00元。

综上,上述裤子和连体服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3930.00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833.40元。

以上事实,有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其他涉及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以上书证、物证等材料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具备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特征,已构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处罚情节。

2022年7月2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闵罚告20221220220002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生产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儿童服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生产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标准的儿童服装;

二、没收不符合标准的儿童服装49件;

三、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捌佰叁拾叁元肆角(1833.40元);

四、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玖佰叁拾元整(23930元)。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柒佰陆拾叁元肆角(25763.4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相关文章